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侵犯著作权罪,在辽阳并不少见。盗版教材、盗版软件、盗版音像制品、盗版游戏外挂——这些看似“只是复制点东西卖卖”的生意,一旦做大了,就可能触犯刑法。涉案人员中,有的是窝点的老板和实际经营者,有的只是被雇来刻录光盘、打包发货的普通工人。后者的处境,往往和他们对自己行为的认知极不相称。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分两档: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的核心变量是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和从犯地位的认定。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侵犯著作权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盗版教材窝点的工人被控侵犯著作权,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农村打零工。一个做盗版教材批发生意的老板找到他,雇他到仓库里打包发货,按天算工钱。老赵干了几个月,每天的工作就是把成捆的盗版教材装进麻袋,写上地址,等物流来拉。后来这个盗版窝点被查处,老板和老赵等几名工人全部被立案。老赵被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拘留。
老赵的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个打包的,书是老板进的,卖到哪里去他也不知道。他说老赵一天拿一百块工钱,干了几个月,拿到的钱还不够请律师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赵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处于最底层的被雇工地位。他不参与盗版教材的印制和进货,不参与销售渠道的开拓和管理,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在仓库里做体力活。他的作用和老板有本质区别——老板是侵权复制品的所有者和销售者,老赵只是提供劳务的工人,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赵的工作内容和工钱结算记录,证明他的被雇工身份。第二,证明老赵对盗版教材的经营链条不知情。他的工作就是打包和装货,老板没有告诉他书的来源和去向。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赵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赵在盗版窝点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赵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老赵没有被关进去,继续在村里打零工。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打包的时候还真没想过那些书是盗版的。以后不管干什么活,先问问东西的来路正不正。”
第二个案子:书店老板被控销售盗版教材,通过论证“不知是盗版”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书店。他从一个“正规渠道”进了一批教材教辅,价格比出版社发货略低,对方说是“渠道货”“尾单”。老周没多想,就把书放在店里卖了。后来版权部门检查发现,这批书是盗版。老周被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开书店十几年了,一直从正规渠道进货。这批书是第一次从那个中间商拿货,对方提供了进货单据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老周才收下的。她说老周根本不知道是盗版,要是知道,打死也不会放在店里卖。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固定老周进货时的审查凭证——中间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老周和中间商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里有老周问“书是不是正版”、对方回复“绝对正版,渠道货”的对话。第二,证明老周对盗版书缺乏识别能力。这批盗版教材的印刷质量做得相当逼真,老周不是版权专业人士,通过外观根本辨别不出真伪。第三,论证老周不具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销售,老周被中间商欺骗,主观上以为卖的是正版书,不具有犯罪故意。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对盗版书的性质缺乏明知,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起诉决定。老周被释放后,把书店里所有的书全部盘点了一遍,凡是来路不正的一律下架。他跟我说:“辛律师,以后进货只认出版社的直发单,什么渠道货、尾单,一概不要。”
第三个案子:非法经营数额被夸大,通过逐笔核对核减争取降低量刑档次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音像店。他被查出售卖盗版光盘,公安机关认定他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如果按这个认定,老李面临较重的刑罚。
老李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店里卖的盗版光盘数量没有公安认定的那么多。店里大部分光盘是正版的,只有一小部分是盗版。公安把店里的全部库存光盘都算成了盗版,这不合理。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公安机关认定老李非法经营数额的方式确实存在问题。他们把店里查获的全部光盘都算作盗版,但老李的进货记录显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从正规音像批发商那里进的正版光盘。公安机关没有对查扣的光盘逐一鉴定,就全部认定为了侵权复制品。
我申请了对查扣光盘的逐一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查扣的光盘中确实有一部分是正版,盗版光盘的数量比公安机关认定的少了不少。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鉴定报告和进货记录核对表。法院经审理后,对非法经营数额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正版部分和证据不足的部分。老李的量刑档次由此降低,结合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法院对他从宽处罚。老李的儿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盗版的部分我们认,但正版的光盘不能跟着背黑锅。你帮我们把数算明白了。”
侵犯著作权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侵犯著作权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被蒙骗的零售商、不知情的工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知道涉案作品是盗版,定性必须严格审查。第二,非法经营数额必须逐笔核减。正版和盗版要区分清楚,未经鉴定的部分不能直接认定为侵权复制品。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不参与经营决策、拿固定工钱、作用小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是从宽的基础,必须充分把握。
侵犯著作权罪的涉案者,很多是打零工的农民、小书店的老板、音像店的个体户。他们中的一些人并不具备充分的版权保护意识,在“进货渠道”的灰色地带不知不觉越过了红线。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明知侵权”和“被蒙骗”区分清楚,把“主犯”和“从犯”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侵犯著作权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