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辽阳这样的农业和工业交织地区并不少见。建厂房占了耕地、挖鱼塘毁了基本农田、堆放渣土压了林地——这些行为一旦被查处,涉案的企业主和农户就可能面临刑事追诉。很多人最初的想法很简单:“地是我承包的,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但法律对农用地的保护是刚性的,改变土地用途达到一定数量,就是犯罪。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刑的核心变量是占用土地的数量、土地的性质(基本农田还是普通耕地)、毁坏的程度。正因如此,辩护的关键就落在了土地性质认定和数量核定上。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建养殖场占用耕地被控非法占用农用地,通过核减占用面积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农村经营一家小型养殖场。他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地,建了两排猪舍和一间饲料房。后来国土部门执法时发现,这块地属于基本农田,老赵建养殖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公安机关立案后,认定老赵非法占用的耕地面积较大,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如果按这个认定,老赵面临较重的刑罚。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建养殖场的时候向村里申请过,村里也同意了,他一直以为手续没问题。她说老赵占的地里,有一部分是荒地,有一部分是原来的打谷场,真正占的耕地没有那么多。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公安机关认定老赵非法占用耕地面积时,把整个养殖场占用的全部土地都算作了耕地。但实际上,老赵占用的地块中,有一部分是村集体的空闲地,有一部分是原来的打谷场,真正的耕地面积比认定的数字要少。而且,老赵当年向村里申请用地时有书面材料,村里也出具了同意证明。
我做了两项核心工作。第一,申请对占用土地的地类进行精确测绘和认定。测绘报告和国土部门的原地类档案显示,老赵占用的地块中,有相当一部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并不属于基本农田,而是属于一般耕地或者设施农用地。第二,收集老赵建场时的申请材料和村里的同意证明,证明老赵对用地手续存在“被误导”的情况,主观恶性较小。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地类认定报告和用地申请材料。法院经审理后,对老赵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面积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其中不属于基本农田的部分。老赵的量刑档次由此降低,结合认罪认罚和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表现,法院对他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老赵没有被关进去,养殖场也保住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一直以为村里同意了就没事。现在知道了,土地性质是国土部门说的,不是村里说了算。占了多少、占的是什么地,都要有专业的人来认。”
第二个案子:堆放渣土被控非法占用林地,通过论证“没有毁坏后果”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经营一家运输公司。他承接了一个工地渣土清运的活,为了图方便,把渣土暂时堆放在了一片荒地边上。后来林业部门检查发现,渣土覆盖了部分林地,老周被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公安机关认定老周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达到了立案标准。
老周被刑拘后,他儿子找到我,说父亲堆渣土的地方本来就不是成片的林子,是几棵稀疏的杂树和一些灌木,和真正的山林完全不一样。而且父亲本来打算过一段时间就把渣土清走,只是还没来得及。他说老周绝没有毁坏林地的意思。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堆放渣土的地块,地类确实比较模糊。这块地虽然在林业档案上登记为“林地”,但实际现状是荒地边缘的杂树灌木地带,没有成材的林木,生态价值有限。更重要的是,渣土是临时堆放,没有对土壤造成永久性破坏,清运之后土地可以恢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求“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如果堆放行为没有造成土地的实质性毁坏,就达不到这个要件。
我做了几件工作。第一,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地块的现状和恢复可能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认定,堆放渣土对土壤结构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清运后即可恢复使用。第二,指导老周家属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联系渣土消纳场,尽快把堆放的渣土全部清运完毕,并在原地块上补种了树苗。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的行为没有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后果,且案发后积极采取了恢复措施,情节显著轻微,建议不起诉。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起诉决定。老周被释放后,渣土清运和补种工作也都完成了。他跟我说:“辛律师,堆个土差点堆出了罪。以后渣土必须拉到该拉的地方去,少走一步路,可能就是牢狱之灾。”
第三个案子:被控占用基本农田建厂房,通过论证土地性质有误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加工厂。他把厂子建在了村口的一块地上,已经经营了好几年。后来国土部门在卫片执法中发现,这块地属于基本农田,老李的厂房构成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老李被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
老李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建厂房的那块地,以前是村里的一个废弃砖厂,地上全是碎砖头和坑洼,根本种不了庄稼。父亲是把荒地利用起来建了厂子,哪里知道这块地在规划图上还是“基本农田”。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这块地的历史沿革确实比较特殊。这块地在多年前确实被划定为基本农田,但后来因为挖砖取土,耕地层已经被破坏,地面现状是坑洼和建筑垃圾。在国土部门的卫片影像上,这块地多年来一直处于非农化状态,没有实际的耕作价值。
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土地的实际状态和规划用途之间存在巨大落差,老李占用的这块“基本农田”,客观上已经不具备农用地的耕作条件。虽然从严格的法律标准看,土地性质应当按照规划用途认定,但土地的实际状态和形成原因,在量刑时应当被充分考虑。
在法庭上,我重点论证了这块地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向法庭提交了卫星影像对比图、老砖厂的取土记录、周边村民的证言。法院经审理后,虽然在定性上仍然认定老李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土地实际状态的客观事实,对老李从宽处罚。老李的刑期比同类案件明显要轻,并争取到了在社区服刑的机会。老李的儿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父亲建厂的时候,那块地就是一片坑。他要是知道还是基本农田,打死也不会在那里建厂。你帮法庭把这个实际情况看清楚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土地性质的认定是基础。是不是基本农田、是不是耕地、是不是林地,必须用国土部门的权威地类档案来说话,不能只看现场表面。第二,占用面积必须精确核减。非农用地和农用地要区分清楚,计算方式要科学,不能把整块地全部算进去。第三,“造成大量毁坏”是重要要件。临时堆放、没有改变耕作层、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主张不构成犯罪。第四,主观明知和补救措施是重要从宽情节。被村里误导、不知道土地性质、案发后积极恢复的,都是律师必须充分把握的辩护点。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涉案者,很多是农村的经营者和农户。他们中的一些人,对土地政策的了解非常有限,在“村里都同意了”的模糊认识中越过了红线。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故意毁地”和“误占误用”区分清楚,把真正造成大量毁坏的从重量刑情节和确实有客观原因的从轻量刑情节区分清楚。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