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辽阳的山区和农村并不少见。很多人最初只是“抓了几只鸟”“养了几只鹦鹉”“卖了几张皮”,根本不知道这些动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等到警方找上门,他们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这个罪名的法定刑不低,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罪名有一个显著特点:涉案者大多是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山民和养殖户。他们中的很多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个概念完全没有概念,不知道自己抓的、养的、卖的是什么动物。这种“主观不知”的状态,恰恰是辩护的关键所在。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农民抓了八只鸟被控犯罪,通过论证“不知是保护动物”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农村种地。农闲时节,他在自家地头的树丛里架了几张粘网,抓了一些鸟拿到集市上卖,说是“野味”。他前后抓了几十只鸟,其中有一种鸟长得普通,老赵叫不上来名字,只觉得“毛色好看,能卖上价”。后来林业公安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在集市上查获了他,经过鉴定,他卖的鸟里有八只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老赵被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种了一辈子地,连小学都没读完,哪里知道什么二级保护动物。他说老赵抓鸟就是图个零花钱,那些鸟在村里到处都是,没觉得有什么特别的。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的认知能力。他文化程度低,平时连报纸都不看,电视也不怎么看,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一无所知。第二,梳理涉案鸟类的特征。被鉴定的那八只鸟,外形和常见的麻雀、山雀差别不大,外行人很难分辨。老赵把它们当作普通的野鸟出售,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这是国家保护动物。第三,收集同村村民的证言。多位村民证明,这种鸟在村里很常见,大家都不觉得是什么“珍贵”鸟类。
在法庭上,我重点论证了老赵的主观认知状态。他文化程度低、认知能力有限,在村里生活几十年,从来没有见过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更没有人告诉过他这种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他被抓获后,当鉴定人员告诉他这是保护动物时,他整个人都懵了,反复说“这鸟村里多的是,谁知道它是保护动物”。结合他初犯、认罪认罚、数量不大、未造成动物死亡的后果,建议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对老赵从宽处罚。老赵的刑期明显低于同类案件,并争取到了缓刑的机会。他出来后,把地头的粘网全烧了。他跟我说:“辛律师,我这辈子就抓过这几只鸟,差点给自己抓了个大罪。以后山上的东西,我看都不敢多看一眼。”
第二个案子:鹦鹉养殖户被控犯罪,通过鉴定核减涉案动物数量争取降低量刑档次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经营一个小型鹦鹉养殖场。他从外地引进了一批鹦鹉,在养殖场里繁殖、出售。后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查处了他的养殖场,认定其中有几十只鹦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公安机关按照这个数量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按这个认定,老周面临五年以上的刑期。
老周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养的鹦鹉里,大部分是人工繁育的品种,在市场上很常见。他说父亲养殖多年,办过部分养殖证件,一直以为这些鹦鹉是合法的。公安把场里所有的鹦鹉全部算作保护动物,不合理。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公安机关认定涉案鹦鹉数量的方式确实存在问题。老周养殖场里的鹦鹉有多个品种,其中只有一部分属于刑法保护的范围,其余的是一般观赏鸟类。而且,涉案鹦鹉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人工繁育的,和野生种群相比,其保护价值和生态意义有区别。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于人工繁育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处理时可以酌情从宽。
我做了两项核心工作。第一,申请对涉案鹦鹉进行逐一鉴定。鉴定结论区分了不同品种的保护等级,明确了哪些属于刑法保护范围,哪些不属于。第二,结合养殖场的繁殖记录和进货凭证,区分了野生来源和人工繁育来源的鹦鹉数量。经过鉴定和梳理,属于刑法保护范围且来源为野生的鹦鹉数量,比公安机关认定的数字低了不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鉴定报告和来源核对表。法院经审理后,对涉案鹦鹉的数量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不属于保护范围的部分和人工繁育的部分。老周的量刑档次由此从“情节严重”降到了基本档,结合认罪认罚和主动配合查处的表现,法院对他从宽处罚。老周的儿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父亲养了半辈子鹦鹉,现在成了嫌疑人。你帮我们把鸟的数算明白了,也把道理说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被雇去山上捕鸟的村民被控犯罪,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赵,在辽阳农村打零工。一个做“野味生意”的老板找到他,说雇人上山抓鸟,一天给一百二十块。小赵想着赚点零花钱,就跟着去了。他的工作是背着网兜,沿着山沟把鸟赶进老板架设的网里。抓到的鸟由老板收走,小赵拿的是按天算的工钱。他们前后干了十来天,抓到的鸟里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保护的珍贵鸟类。案发后,老板和小赵都被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
小赵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被雇去干活的,抓到的鸟一只也没有落在他手里。老板才是组织的,儿子就是跟着跑腿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赵在共同犯罪中处于典型的被雇工地位。他不参与捕鸟方案的策划,不决定捕鸟的地点和方法,不参与鸟类的销售和利益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在山沟里驱赶鸟类。他拿的是按天结算的工钱,和猎获物的价值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小赵和老板之间的雇佣关系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工钱结算记录。第二,证明小赵在捕鸟活动中的具体角色——他只负责驱赶,网是老板架的,鸟是老板收的。第三,收集小赵的日常表现证明,证明他是初犯,在此之前从未参与过任何野生动物交易活动。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赵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赵在捕鸟活动中的从属地位和被动角色。法院最终认定小赵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小赵没有被关进去,回到村里继续打零工。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儿子就赶了几天鸟,差点赶进了监狱。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对涉案动物是否属于保护动物不知道、认知能力有限、被蒙蔽参与的人,定性必须严格审查。第二,涉案动物的数量和种类必须精确鉴定。人工繁育和野生的要区分,属于保护范围和不属于保护范围的要区分,数量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不参与组织策划、拿固定工钱、作用小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主动配合查处,是从宽的基础,必须充分把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涉案者,很多是山区的农民和打零工的农村青年。他们中的很多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知识一无所知。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故意猎捕珍贵动物的犯罪分子”和“法律意识淡薄的普通民众”区分清楚,让重罚不滥及无知者。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