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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如何争取从宽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在辽阳这样的内陆城市听起来有些遥远,但实际上,随着边境贸易和跨境物流的发展,这个罪名离普通人并不远。帮朋友从境外带几件“工艺品”、替人代收一个国际包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运输了一批“特产”——这些看似平常的事,一旦涉及象牙、犀牛角、穿山甲鳞片等珍贵动物制品,就可能触犯这个罪名。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分三档:一般情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量刑的核心变量是涉案动物制品的价值、数量、来源和主观明知程度。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被朋友叫去“带点东西”被控走私,通过论证“不知情”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小赵,在辽阳打工。他有一个经常跑边境贸易的朋友,某天朋友说自己在境外买了一批“工艺品”,想让小赵帮忙带回来,给他两千块辛苦费。小赵觉得就是帮朋友带个包裹,没想太多,就答应了。他按照朋友的安排,从境外某口岸入境时,把包裹放在自己的行李箱里。海关检查时发现,包裹里装的是一批象牙雕刻制品。小赵被以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刑事拘留。

小赵被刑拘后,他父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帮朋友带个东西,根本不知道里面是象牙。朋友跟他说的是“工艺品”,他连包裹都没打开看过。他说小赵要是知道是象牙制品,打死也不敢带。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小赵对包裹内容的认知。小赵在供述中始终说朋友告诉他里面是“工艺品”,他从来没有打开过包裹,不知道具体是什么。第二,梳理小赵和朋友之间的聊天记录。记录显示,朋友确实说的是“工艺品”“小玩意”,没有提到象牙或者任何珍贵动物制品。第三,论证小赵主观上不具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故意。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而非法携带、运输进出境。小赵被朋友蒙骗,主观上以为自己带的是普通工艺品,不具有犯罪故意。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小赵缺乏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赵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小赵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因证据不足被不起诉。小赵出来后,和那个朋友断了联系。他跟我说:“辛律师,以后谁让我带东西,我先打开看看,看清楚了再决定带不带。”

第二个案子:在边境帮人“接货”的司机被控走私,从犯认定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跑长途货运。他被一个做跨境贸易的老板雇去,在边境附近的一个货场接一批货,往内地运。到了货场,他才知道要接的货用几个大木箱装得严严实实,老板说里面是“进口药材”。老周装上车往回拉,路上被海关缉私人员查获。打开木箱,里面全是穿山甲鳞片。老周被以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刑事拘留。

老周的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个开车的,货主让拉什么就拉什么。他说老周装货的时候问过老板,箱子里是什么,老板说“药材”,还给他看了几张进货单。老周信了,才把货装上了车。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走私链条中处于运输环节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货物的采购和通关,不参与货物的包装和藏匿,不参与走私利益的分配,只是按照货主的安排完成运输。他赚取的是正常的运费,和走私货物的价值没有关联。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老周和老板之间的运输协议和运费约定,证明他只是受雇运输。第二,证明老周对货物的真实性质不知情——他装货时询问过货物内容,老板以“药材”搪塞,还提供了伪造的进货单。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有限,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在走私链条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老周的刑期明显低于主犯,并结合认罪认罚和退缴运费的表现,争取到了相对宽缓的处理。老周出来后,再也不敢碰跨境运输的活了。他跟我说:“辛律师,货主的嘴不能信,单子是假的也能印。以后拉货,来路不明的单子我一律不接。”

第三个案子:被控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量过大,通过鉴定核减价值争取降低量刑档次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工艺品店。他从一个经常跑边境的中间商那里进了一批“骨雕工艺品”,放在店里卖。后来海关缉私部门查处了中间商,顺藤摸瓜查到了老李的店,认定他店里的部分“骨雕工艺品”实际是用珍贵动物骨头制成的,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公安机关认定老李涉案的动物制品价值较大,如果按这个认定,老李面临五年以上的刑期。

老李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进的这批货,中间商当时说的是“牛骨雕”,进货单上写的也是“骨雕工艺品”。父亲根本不知道是什么珍贵动物的骨头。而且店里卖的“骨雕”里,有一部分是真正的牛骨制品,和珍贵动物制品混在一起,不能全部算成走私品。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公安机关认定老李涉案动物制品价值的方式确实存在问题。他们把老李店里查获的所有“骨雕”都算作珍贵动物制品,没有区分哪些是真正的珍贵动物骨头,哪些是普通牛骨。而且,老李的进货单据显示,他购买时被告知是“牛骨雕”,价格也符合普通工艺品的市场行情,没有明显低于正常价格,无法推断老李“应当知道”货物有异常。

我做了两项核心工作。第一,申请对查获的“骨雕”逐一进行材质鉴定。鉴定结论区分了珍贵动物骨头和普通动物骨头,明确了真正属于珍贵动物制品的数量。第二,结合老李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格和销售记录,论证他对珍贵动物制品的性质缺乏明知。经过鉴定和梳理,真正属于珍贵动物制品的部分,比公安机关认定的数字低了不少。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鉴定报告和进货凭证核对表。法院经审理后,对涉案动物制品的数量和价值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不属于珍贵动物制品的部分。老李的量刑档次由此降低,结合认罪认罚和主动下架涉案产品的表现,法院对他从宽处罚。老李的儿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父亲卖的是工艺品,不是野生动物。你帮我们把牛骨头和珍贵动物骨头的区别说清楚了。”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被蒙骗带货、被告知是“工艺品”“药材”、无法从外观和价格判断真伪的人,定性必须严格审查。第二,涉案物品的性质必须通过鉴定确认。珍贵动物制品和普通动物制品混同的,必须逐一鉴定,不能全部认定。第三,从犯认定是运输者、带货者的有效辩护方向。不参与采购和通关、拿正常运费、作用小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主动配合查处,是从宽的基础。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重罚,应当落在组织走私、故意贩运珍贵动物制品的人身上。对于被蒙骗、被利用的普通群众,法律应当给出与行为相符的评价。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走私者”和“被利用的人”区分清楚,让重罚不滥及无辜。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辛鑫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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