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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争取从宽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涉税犯罪中属于量刑极重的罪名之一。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而设立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这一政策,通过假报出口、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报关单等手段,骗取国家退税款。辽阳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中,有些因为经营压力大、对政策理解有偏差,或者被中间人利用,卷入了骗税案件。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分三档: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量刑的核心变量是骗取税款的数额、从犯地位的区分和主观明知的证明。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外贸公司财务被老板指使伪造单证,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赵,在辽阳一家外贸公司做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老陈为了骗取出口退税,安排小赵在财务上做了一系列操作——把没有实际出口的货物做成“已出口”,伪造相关单证,用于申报退税。小赵知道这样做不对,但老陈说“出了事我担着”,小赵为了保住工作,就照做了。后来税务机关稽查发现退税异常,老陈和小赵都被立案。小赵被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拘留。

小赵的母亲找到我,说女儿就是公司里做账的,退税的事都是老板安排的。她一个月拿四千多块工资,公司退了多少税、钱去了哪里,跟她没有关系。她说小赵早就劝过老板别这么干,但老板不听。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赵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中处于被支配的执行者地位。她不参与退税方案的策划,不参与虚假单证的制作,不参与退税资金的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在财务系统里做了操作。在共同犯罪中,她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赵在公司的工作内容和工资记录,证明她的从属地位。第二,固定小赵和老陈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退税操作是老板安排的,小赵只是执行者。第三,查明小赵在骗税中没有个人获利——银行流水显示她拿的只是正常工资,退税资金全部进入公司账户后由老陈支配。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赵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赵在骗税行为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赵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小赵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她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女儿做财务的,账是老板让做的。不能税老板退了,罪全让她一个人受。你帮她把道理说清楚了。”

第二个案子:被中间人利用参与骗税,通过论证“不知情”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服装加工厂。一个自称做外贸的中间人找到他,说有一批服装要出口,想借用老周工厂的名义报关,给老周一点“好处费”。老周觉得就是借个名,又不用自己真生产,就答应了。后来查明,这个中间人实际是在利用老周工厂的名义申报虚假出口,骗取国家退税款。老周被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立案。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根本不知道中间人在搞骗税。中间人说借用工厂名义报关是“外贸行业的常规操作”,还说手续都是合规的。老周文化程度不高,对出口退税的规则一窍不通,人家说什么他就信了什么。他说老周拿的“好处费”总共就几千块,和骗税的金额比起来微不足道。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周对骗税行为的认知。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中间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都能证明,老周对中间人实际操作的内容完全不了解,他只是提供了工厂的名义。第二,固定老周和中间人之间的沟通记录。中间人明确说过“你不用管,手续我来办,你只挂个名就行”,老周信以为真。第三,论证老周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骗取出口退税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老周被中间人利用,主观上不知道对方在做假出口、假报关的事,不具有犯罪故意。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缺乏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起诉决定。老周被释放后,再也不敢把工厂的名义借给别人用了。他跟我说:“辛律师,借个名差点借成了骗税犯。以后谁再跟我提借名报关,我直接回绝。”

第三个案子:骗税数额认定过高,通过逐笔核减争取降低量刑档次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外贸公司。他被指控在多个出口项目中通过虚假申报骗取国家退税款,涉案数额被认定为巨大。如果按这个认定,老李面临十年以上的刑期。

老李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的公司确实有一些出口业务存在问题,但骗税的数额没有认定的那么多。公司的大部分出口业务是真实的,只有少数几单存在问题,而且其中一部分退税款在案发前已经主动退还了。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公安机关认定骗税数额时,把老李公司一段时间内的全部退税金额都算作了骗税。但仔细核对后发现,老李公司的出口业务中,大部分是真实出口,有完整的报关单、结汇凭证和货物运输记录为证。真正虚假的只有少数几单。而且,老李在税务机关发现异常后,主动退还了部分退税款,这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我做了详细的核对工作。把老李公司的全部出口业务逐笔整理,区分真实出口和虚假申报的部分。经过梳理,真正属于骗税的数额比公安机关认定的数字低了不少。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业务核对表和主动退缴的凭证。法院经审理后,对骗税数额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真实出口部分和已主动退还的部分。老李的量刑档次由此降低,结合认罪认罚和主动配合调查的表现,法院对他从宽处罚。老李的儿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父亲有错,但没骗那么多不能算那么多。你帮我们把数算明白了。”

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被利用的人、被蒙骗的人、对骗税行为不知情的人,定性必须严格审查。第二,骗税数额必须逐笔核减。真实出口和虚假申报要区分清楚,案发前主动退还的要扣除,计算方法要科学准确。第三,从犯认定是被支配财务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不参与决策、拿固定工资、没有个人获利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主动配合调查和退缴,是从宽的基础。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罚,应当落在组织骗税、大肆骗取国家税款的人身上。对于被裹挟的财务人员、被利用的企业主,法律应当给出与自身行为相符的评价。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骗税主谋”和“被利用的人”区分清楚,让重罚不滥及无辜。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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