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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虚开发票罪如何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虚开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比,社会关注度要低一些,但在涉税犯罪中同样常见。它的核心特征是“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在辽阳,这个罪名往往和“代开发票”“冲账发票”“报销发票”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老板,有的是按指示办事的会计和文员,还有一些是刚入行不懂规矩的年轻人。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分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其他涉税犯罪相比,虚开发票罪的法定刑较轻,但这不意味着可以轻视——一旦定罪,犯罪记录的影响是实实在在的。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虚开发票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会计受老板指使虚开发票,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赵,在辽阳一家民营企业做会计。公司的老板老陈为了冲抵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安排小赵联系一家开票公司,虚开了几十张普通发票,金额合计几十万元。小赵知道这样做有问题,但老陈说“大家都这么干,不会出事的”,小赵为了保住工作,就照做了。后来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些虚开的发票,老陈和小赵都被立案。小赵被以涉嫌虚开发票罪刑事拘留。

小赵的母亲找到我,说女儿就是公司里做账的,虚开发票是老板安排的。她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公司少缴了多少税跟她没有关系。她说小赵早就提醒过老板,但老板不听。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赵在虚开发票行为中处于被支配的执行者地位。她不参与虚开发票方案的策划,不决定虚开的金额和数量,不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联系开票公司、接收发票、入账。在共同犯罪中,她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赵在公司的工作内容和工资记录,证明她的从属地位。第二,固定小赵和老陈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虚开发票是老板安排的,小赵只是执行者。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赵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赵在虚开发票行为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赵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小赵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她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女儿做会计的,发票是老板让开的。不能税老板省了,罪全让她一个人受。你帮她把道理说清楚了。”

第二个案子:帮忙“代开”发票被控虚开,通过论证“没有牟利”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商店。他有一个亲戚在做工程,经常需要一些发票来结账。亲戚找到老周,说工程上有几笔费用需要用发票冲账,想借用老周商店的名义开几张发票。老周觉得就是帮亲戚个忙,没想太多,就开了几张发票给亲戚,金额合计不大。后来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这些发票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老周被以涉嫌虚开发票罪立案。

老周被刑拘后,他儿子找到我,说父亲就是帮亲戚开了几张发票,一分钱好处费都没拿。他说父亲的小商店本身就有开票资格,开几张票只是举手之劳,根本不知道会犯罪。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周开票的动机和获利情况。老周给亲戚开发票,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纯粹是亲戚情分。第二,梳理涉案发票的数量和金额。老周开的发票数量少、金额小,刚过立案标准,情节轻微。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系初犯、没有牟利目的、涉案金额小、认罪认罚,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起诉决定。老周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以为帮亲戚开几张票是小事,没想到是犯罪。以后不管谁来找我开票,我都先问一句:有没有真实的买卖?”

第三个案子:涉案金额被夸大,通过核减争取降低量刑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五金店。他被指控为多个客户虚开发票,涉案金额被认定为较大。老李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确实帮人开过一些发票,但金额没有认定的那么多。有些发票是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只是开票时间滞后;有些发票的金额被重复计算了。我查阅案卷后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虚开发票金额确实存在扩大化的问题。我做了详细的核对工作,把老李店里开出的每一张发票逐笔整理,区分有真实交易和无真实交易的部分。经过梳理,真正属于虚开的金额比认定的数字低了不少。法庭审理中,法院对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不实部分,老李的刑期由此降低,结合认罪认罚和初犯情节,获得了从宽处罚。老李的儿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该认的我们认,但没虚开的部分不能算虚开。你帮我们把数算明白了。”

虚开发票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虚开发票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基础。被老板指使、被亲戚请求、对虚开后果缺乏认知的人,和以虚开发票为业的人完全不同。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财务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不参与决策、拿固定工资、作用小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发票金额必须逐笔核减。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发票、金额重复计算的部分、证据不足的认定,都要敢于提出异议。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没有牟利,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虚开发票罪的门槛比其他涉税犯罪要低,很多涉案者并没有强烈的犯罪故意,只是在日常工作中被卷了进去。律师的价值,就是帮这些人把主观状态讲清楚,把涉案金额算准确,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虚开发票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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