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涉税犯罪中属于性质比较特殊的一类。它针对的不是虚开行为,而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以及出售这些伪造发票的行为。在辽阳,这个罪名往往和地下印刷窝点、假发票买卖链条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窝点的组织者和经营者,有的只是被雇来印刷、裁切、打包的普通工人,还有的是贪图便宜买了假发票的经营者。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分三档:一般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量刑的核心变量是伪造或出售发票的数量、从犯地位的区分和主观明知的证明。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印刷工人被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打工,会操作印刷机。他经人介绍到一处地下印刷窝点干活,老板让他印一种“特殊票据”,说是有客户订的。老赵一开始不知道印的是什么,后来发现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心里有点发毛。老板说“你只管印,别的不用管”,老赵为了挣钱,继续干了下去。他前后在窝点干了不到两个月,领了几千块工资。后来这个窝点被警方端掉,老赵被以涉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拘留。
老赵的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个开印刷机的,老板让印什么就印什么。他一开始确实不知道印的是增值税发票,后来发现了也没敢声张,只想着干完这个月就撤。她说老赵一辈子没犯过事,这次是被人拉下了水。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赵在犯罪中处于典型的被雇工地位。他不参与印刷窝点的组织和管理,不参与发票模板的制作和伪造成品的销售,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操作印刷机。他拿的是按天结算的工钱,和伪造发票的销售收益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赵在窝点的工作内容和工钱结算记录,证明他的从属地位。第二,固定老赵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他一开始对印刷内容不知情,后来发现后也没有主动参与其他环节。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赵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赵在伪造窝点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赵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老赵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正规印刷厂的工作。他跟我说:“辛律师,我开了半辈子印刷机,什么单子都敢接。现在知道了,有些东西不是想印就能印的。以后每印一批活,我都要看看是什么。”
第二个案子:买了假发票被控犯罪,通过论证“自用且数量少”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贸易公司。他在一次进货时缺了几张进项发票,听一个同行的朋友说“有渠道弄到票”,就让朋友帮忙弄了几张。老周拿到票后,把这几张发票入账用于抵扣。后来税务机关在检查中查实,这几张发票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老周被以涉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拘留。
老周的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贪便宜弄了几张票,数量很少,总共就几张,金额也不大。她说老周要是知道是假票,打死也不会用,他还以为朋友说的“有渠道”是正规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的行为属于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情节轻微。第一,他购买的发票数量极少,只有几张。第二,金额不大,抵扣的税额有限。第三,老周购买发票的动机是解决正常的经营需求,不是用来偷逃巨额税款或者转手倒卖牟利。第四,老周是初犯,认罪认罚态度好。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购买伪造发票的数量和金额均较小,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且系初犯、认罪认罚,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起诉决定。老周没有被起诉,公司也保住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以为弄几张票补个账是小事,没想到是犯罪。以后财务上的事,一定走正路。”
第三个案子:涉案发票数量认定有误,通过核减争取降低量刑档次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文具店。他被控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机关认定他出售的数量较大。如果按这个认定,老李面临三年以上的刑期。
老李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确实卖过一些假发票,但数量没有认定的那么多。公安把店里查获的全部空白发票都算成了“出售”,但实际上这些发票大部分还没有卖出去,是库存。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公安机关认定老李出售发票数量的方式确实有问题。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的数量应当以实际卖出的数量为准。尚未出售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未遂,不能直接计入既遂数量。我做了详细的核对工作,把老李店里查获的发票数量和实际出售的数量分开计算。经过梳理,老李实际出售的发票数量比公安机关认定的数字低了不少。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数量核对表。法院经审理后,对发票数量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尚未出售的部分。老李的量刑档次由此降低,结合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法院对他从宽处罚。老李的儿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该我父亲认的我们认,但没卖出去的不能算卖了。你帮我们把数算明白了。”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被蒙骗的工人、被“渠道”误导的经营者、对伪造发票性质不知情的人,定性必须严格审查。第二,数量认定是量刑的基础。实际出售的数量和库存数量要严格区分,出售数量要以实际卖出的为准,证据不足的部分必须核减。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不参与组织管理、拿固定工钱、作用小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情节轻微,是从宽的基础。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重罚,应当落在组织伪造、大肆出售、从中牟取暴利的人身上。对于只是开机器印了几天票的工人、买了几张票自用的经营者、卖了几张票的小店老板,法律应当给出与行为相符的评价。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造假者”和“被利用的人”、“主犯”和“从犯”区分清楚,让重罚不滥及无辜。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