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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持有伪造发票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和前面写过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同。这个罪名针对的不是“伪造”或者“出售”,而是“持有”本身——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就构成犯罪。在辽阳,这个罪名的涉案场景往往和企业经营有关。有的企业为了冲成本、抵税款,从非正规渠道弄来一批假发票放在账上备用;有的财务人员按照老板的指示保管这些发票;有的经营者从别人手里接手公司时,连带着接手了一批来路不正的发票。等到税务检查或者公安机关立案,这些“放在抽屉里的发票”就成了罪证。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分两档: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比,持有伪造的发票罪量刑相对较轻,但对当事人来说,一旦定罪,同样面临犯罪记录的影响。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财务按老板指示保管假发票,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赵,在辽阳一家商贸公司做财务。公司的老板老陈从外地弄来一批伪造的普通发票,放在公司账上用来冲抵成本。老陈把小赵叫到办公室,把一叠发票交给她,说“先放你那儿保管着,用的时候再找你拿”。小赵一看就知道这些发票来路不正,但老陈是老板,她不敢拒绝,就把发票锁在了自己的办公桌抽屉里。后来税务机关来公司稽查,这批发票被当场查获。老陈和小赵都被立案,小赵被以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事拘留。

小赵的母亲找到我,说女儿就是帮老板保管了一下发票,发票是老板弄来的,用途也是老板定的,小赵只是没敢拒绝。她说小赵在公司干了两年,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老板让干什么就干什么,从来没想过自己会犯罪。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赵在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她不参与发票的取得,不参与发票的使用,不参与公司通过发票冲抵成本的决策,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保管了这些发票。她的行为虽然客观上构成了“持有”,但她的角色和老板有本质区别——老板是发票的取得者和使用者,小赵只是被动的保管者,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赵在公司的工作内容和工资记录,证明她的从属地位。第二,固定小赵和老陈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发票是老板弄来的,小赵只是按照指示保管。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赵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赵在持有伪造发票行为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赵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小赵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她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女儿就是帮老板锁了几天抽屉,差点锁进了监狱。你帮她把道理说清楚了。”

第二个案子:接手公司时连带了假发票,通过论证“不知情”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公司。他的公司是从别人手里整体收购来的,收购时对方说“公司的账目和资料都在这里了”,把一堆文件柜的钥匙交给了老周。老周接手后忙于经营,没有来得及仔细清理这些文件柜。后来税务机关来检查,在一个文件柜里发现了一批伪造的发票。老周被以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立案。

老周被刑拘后,他儿子找到我,说父亲根本不知道文件柜里有什么。那个文件柜是原公司老板留下的,里面装的是原公司的旧资料,父亲接手后从来没有打开过。他说父亲的收购协议上写的是“公司整体转让”,原老板说资料都在柜子里,父亲就信了,谁能想到柜子里藏着一批假发票。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周对文件柜内物品的认知。老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收购协议都证明,他接手公司后没有打开过那个文件柜,不知道里面有什么。第二,固定公司转让时的交接记录。交接清单上只写了“文件柜一个”,没有列明柜内物品的明细,老周无从知道里面有假发票。第三,论证老周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的故意。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老周对文件柜里的发票一无所知,不具备这个主观要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对持有伪造发票一事不知情,不具有犯罪故意。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起诉决定。老周被释放后,回到公司把每一个文件柜都清理了一遍。他跟我说:“辛律师,接手公司光看账本不行,连抽屉柜子都得翻清楚。要不是你帮我查清楚这些,我跳进太子河也洗不清。”

第三个案子:持有发票数量被夸大,通过核减争取降低量刑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打印店。他被控持有伪造的发票,公安机关认定他持有的数量较大。如果按这个认定,老李面临二年以上的刑期。

老李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店里的假发票不是他买的,是一个顾客放在店里让他帮忙“代保管”的,总共就一小叠。公安把店里查获的所有的空白发票和废纸都算作伪造发票,数量被夸大了。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公安机关认定老李持有伪造发票数量的方式确实存在问题。他们把打印店里查获的全部票据都算作伪造发票,但实际上,其中一部分是合法的空白发票,一部分是已经作废的旧版发票,真正属于伪造的发票只有一小部分。而且,这一小部分伪造发票里,有一些是老李按照顾客要求刚刚打印出来的,他本人对发票的用途并不清楚。

我做了详细的核对工作。把查获的票据逐一分类,区分合法发票、作废发票和伪造发票。经过梳理,老李实际持有的伪造发票数量比公安机关认定的数字低了不少。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分类核对表。法院经审理后,对持有数量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合法发票和作废发票的部分。老李的量刑档次由此降低,结合认罪认罚和初犯情节,法院对他从宽处罚。老李的儿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父亲有错,但没那么多不能算那么多。你帮我们把数算明白了。”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情、被蒙蔽、被安排保管的人,定性必须严格审查。第二,数量认定是量刑的基础。合法发票、作废发票和伪造发票要严格区分,不能混为一谈。第三,从犯认定是被支配者的有效辩护方向。按老板指示保管发票的人、作用小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是从宽的基础,必须充分把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重罚,应当落在明知是假发票仍然大量持有、准备使用的人身上。对于被裹挟的人、不知情的人、数量极小的人,法律应当给出与行为相符的评价。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明知”和“不知情”区分清楚,把“主犯”和“从犯”划清楚,让重罚不滥及无辜。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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