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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如何争取从宽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是一对近亲。侵犯著作权罪打击的是复制发行、出版、制作环节的盗版行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专门打击销售环节——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在辽阳,这个罪名的涉案者往往是书店老板、音像店经营者、软件零售商,以及从上游批发盗版货再转手卖出去的小商贩。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和侵犯著作权罪相比,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门槛更高——要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在辩护中,数额认定和主观明知就成了核心战场。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书店老板被控销售盗版教辅,通过论证“违法所得未达到数额巨大”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经营一家教辅书店。他从一个批发商那里进了一批畅销的教辅资料,进价比正规出版社的折扣低一些。老赵知道这批货“来路有点问题”,但觉得教辅书就是给学生用的,内容都一样,卖便宜点对家长和学生都是好事,就一直摆在店里卖。后来版权部门查处,认定这批教辅是盗版。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老赵立案,认定他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卖盗版书不对,但赚的钱远没有认定的那么多。教辅书利润薄,进价虽然低,但卖价也不高,除去房租、人工和库存折损,老赵实际赚到手的钱没几个。她说公安把销售额当成了违法所得,这是把账算错了。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公安机关认定老赵违法所得的方式确实存在问题。他们把老赵销售盗版教辅的全部销售额都当作了“违法所得”,但实际上,销售额和违法所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违法所得应当扣除进货成本、运输费用、店铺租金、人员工资等合理支出后的实际获利部分。老赵卖教辅的利润率很低,实际违法所得远低于销售额。

我做了详细的账目核对工作。把老赵店的进货单据、销售记录、房租合同、水电费支出等财务资料全部整理出来,按照毛收入减去合理成本的方式,对老赵的实际违法所得进行了核算。经过梳理,老赵的实际违法所得低于“数额巨大”的入罪标准,仅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范畴。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的实际违法所得未达到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要求的“数额巨大”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建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盗版教辅也全部下架销毁。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卖盗版书这个事我认错,但卖盗版书和靠盗版书发财是两回事。你帮我把账算清楚了,我的罪过和我的所得终于对上了号。”

第二个案子:被控“明知是盗版仍然销售”,通过论证“审查了进货手续”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经营一家软件销售店。他从一个自称是“区域代理”的人那里进了一批畅销办公软件,对方提供了授权书复印件和进货单据。老周觉得手续齐全,就把软件放在店里卖。后来版权部门检查发现,这批软件是盗版,所谓的“授权书”也是伪造的。老周被以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立案。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进货的时候反复核实过对方的手续,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都看了。对方说自己是“区域代理”,老周才信的。她说老周开了这么多年软件店,从来不碰来路不正的东西,这次是被那个假代理骗了。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固定老周进货时的审查凭证。他保留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进货单据和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里,老周多次询问对方“是不是正规渠道”“有没有授权”,对方反复保证“绝对正规”。第二,论证老周对“盗版”性质缺乏明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销售。老周在进货前审查了供货方的资质文件,对方提供了伪造的授权书,老周没有能力识别授权书的真伪,他主观上以为自己进的是正版软件。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不具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的主观故意。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起诉决定。老周被释放后,把店里所有软件的授权文件重新核实了一遍,凡是来路有疑问的一律下架。他跟我说:“辛律师,我现在进货只看品牌方的直营授权。中间商说得再好听,没有品牌方盖红章的授权书,我一律不碰。”

第三个案子:涉案数额被重复计算,通过核减争取降低量刑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音像店。他被控销售盗版光盘,公安机关认定他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如果按这个认定,老李面临较重的刑罚。

老李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店里卖的盗版光盘确实有,但公安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把已经退货的部分也算进去了,还有一批被查扣后无法销售的光盘也被算成了实际销售。他说这样计算不合理。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公安机关认定老李违法所得的方式确实存在重复计算和不当计算的问题。有几批盗版光盘,老李已经退货给了上游,有退货单为证;还有一批光盘在查扣时尚未售出,属于库存,不能算作实际销售。此外,销售额中有一部分是正版光盘的销售所得,和盗版无关。

我做了详细的核对工作。把老李店里的进货单、退货单、销售记录、查扣清单逐一整理,区分正版和盗版,区分已售、未售和已退货。经过梳理,老李实际销售盗版光盘的违法所得,比公安机关认定的数字低了不少。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核对表。法院经审理后,对违法所得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退货、未售和正版部分。老李的量刑档次由此降低,结合认罪认罚和主动销毁盗版光盘的表现,法院对他从宽处罚。老李的儿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该我父亲认的我们认,但退了的、没卖出去的和正版的,不能都算成盗版卖的钱。你帮我们把数算明白了。”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对进货来源进行了合理审查、被伪造手续蒙骗、不知道是盗版的人,定性必须严格审查。第二,违法所得是入罪门槛。销售额不等于违法所得,进货成本、退货部分、未售库存、正版销售都要严格区分和扣除。第三,认罪认罚、初犯、主动配合查处和下架销毁侵权品,是从宽的基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著作权罪在行为上有交叉,律师要准确评估案件定性的适当性,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涉案者,很多是书店、音像店、软件店的小经营者。他们中的很多人利润微薄,在进货渠道的灰色地带里讨生活,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都不强。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知假卖假”和“被蒙骗”区分清楚,把销售额和实际所得区分清楚,让罪与罚与当事人的真实行为相匹配。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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