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经济犯罪中属于专业性极强的罪名。它保护的不是有形的财产,而是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形成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配方、工艺、客户名单、招标底价、软件源代码。在辽阳这样的工业城市,装备制造、化工、新材料等行业的技术人员跳槽、员工离职带走资料、竞争对手挖人等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一部分纠纷就上升到了刑事层面。
这个罪名的核心特征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法定刑分两档: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罪名最核心的辩护点,在于涉案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损失数额如何认定、以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技术员被控窃取公司配方,通过论证“不构成商业秘密”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赵,在辽阳一家化工企业做技术员。他参与公司某产品的生产流程管理,对配方和工艺比较熟悉。后来小赵跳槽到了一家同行业企业,新公司让他把老东家的一个工艺改进方案用起来。小赵凭着记忆把老东家的部分技术信息用在了新公司的生产流程中。老东家发现后报警,小赵被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拘留。
小赵被刑拘后,他父亲找到我,说儿子在老东家做技术员,那些工艺改进方案里有相当一部分是小赵自己参与研究、自己摸索出来的,不能全算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小赵在新公司用的东西,有一部分是公开的技术资料,有一部分是他自己的经验积累。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在于:小赵在新公司使用的技术信息,到底有多少属于老东家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小赵使用的技术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可以在公开的文献和专利数据库中找到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方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掌握的知识;还有一部分是小赵本人在长期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技能,虽然形成于老东家的工作期间,但和商业秘密有本质区别。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委托专业的技术鉴定机构对涉案技术信息进行“非公知性”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小赵使用的技术方案中,有相当部分属于公知技术或者小赵个人的经验总结,真正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特征的技术信息所占比例不高。第二,核实老东家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什么样的保密措施。老东家虽然和小赵签过保密协议,但没有对涉案的具体工艺改进方案标注密级,也没有限制接触人员的范围,保密措施不够严格。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涉案技术信息中相当部分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真正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数量有限,且小赵的行为给老东家造成的损失难以达到“重大损失”的标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赵作出不起诉决定。小赵没有被起诉,新公司的工作也保住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跳槽的时候我没想那么多,以为凭本事吃饭就行。现在我知道了,技术员的脑子里的东西,有一部分是自己的,有一部分是公司的。这条线以前不清楚,现在清楚了。”
第二个案子:销售经理被控泄露客户名单,通过论证“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机械设备销售公司做区域经理。他离职后自己开了一家贸易公司,做同类产品的销售。老东家发现,老周在离职后联系了一批老东家的客户,做成了几笔生意。老东家认为老周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客户名单被老周带走并使用了。老周被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做销售十几年,那些客户很多是老周自己开发的,客户和老周个人关系好,老周走了客户跟着走。她说客户名单这种东西,在行业里就是公开的——展会上能拿到、同行之间互相知道,哪有什么秘密可言。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法律上的商业秘密保护,要求相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老周使用的客户名单,情况比较复杂。其中一部分客户是老周在入职老东家之前就认识并保持联系的,这些客户资源本来就是老周个人的积累;另一部分客户虽然形成于老东家工作期间,但这些客户的信息——公司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公开的展会目录、行业网站和行业交流群里都能查到,并非老东家独有的保密信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周的客户来源。老周的通讯录、微信聊天记录和老东家的入职资料都能证明,老周在入职之前就有自己的客户积累。第二,论证客户名单的公开性。我提交了行业展会目录、公开的行业网站截图和同行的证言,证明涉案客户信息在同行业中属于容易获取的公开信息,缺乏“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第三,区分不同客户的来源和性质,把老周个人积累的客户和通过老东家平台获取的客户明确分开。法庭审理中,我重点论证了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以及老周的行为给老东家造成的实际损失远低于重大损失标准。法院经审理后,对老周从宽处罚,量刑大幅低于同类案件。老周出来后,把自己的客户资源重新梳理了一遍。他跟我说:“辛律师,客户跟着我走是多年的交情。但你帮我把那些客户区分开了,以后我联系客户的时候,心里也有底了。”
第三个案子:被挖走的技术骨干被控共同犯罪,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一家装备制造企业做工艺工程师。一家竞争对手企业通过猎头把小周挖过去,承诺高薪和股权。小周跳槽后,按照新公司的安排,把老东家的一套关键工艺参数用在了新公司的生产线上。老东家发现后报警,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小周都被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小周被刑事拘留。
小周的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被人挖走的,到新公司后按照老板的要求做事,自己根本没有想过什么商业秘密。她说小周在新公司拿的是工资和奖金,新公司侵权获利多少跟他没有直接关系。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周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指使、被安排的地位。挖人的是竞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决定使用老东家商业秘密的是新公司的管理层,小周只是按照安排提供了技术信息并参与生产调试。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是次要的,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周在跳槽过程中的角色,证明他是被动的被挖角者,不是主动窃取商业秘密的人。第二,固定小周在新公司中的工作安排,证明他按照管理层的指示做事,没有参与侵权决策。第三,论证小周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周在被挖角、被安排过程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小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儿子就是一个技术员,人家挖他他就去了。到了新公司,老板让用什么工艺他就用什么工艺,他哪里分得清什么商业秘密不商业秘密。你帮他把这个道理说清楚了。”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三个要件缺一不可。技术信息中属于公知技术的部分、员工个人经验积累的部分、公开渠道能获取的客户名单,都不属于商业秘密。第二,损失数额的认定必须严格审查。损失的计算方法、因果关系、权利人自身的过错,都会影响数额认定。第三,从犯认定是被挖角技术人员、被安排执行者的有效辩护方向。被动跳槽、按指示行事、没有参与决策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是从宽的基础,必须充分把握。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涉案者,很多是技术人员和销售骨干。他们在职业流动中,因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边界认识不清,不小心越过了红线。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商业秘密”和“公知信息”区分清楚,把“窃密者”和“跳槽者”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