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是一对“背靠背”的罪名。妨害作证罪打击的是指使别人作伪证的人,伪证罪打击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亲自作虚假证明的人。它的主体范围很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也就是说,只有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这四类身份的人,才可能构成伪证罪。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分两档:一般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指伪证行为导致无辜的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或者使有罪的人逃脱了法律制裁。反过来,如果伪证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虚假陈述的情节不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就有辩护空间。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伪证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证人对关键情节记忆错误被控伪证,通过论证“非故意”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打工。他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目击证人。案发当晚,老赵路过现场,看到两个人打了起来。后来公安机关找他作证,老赵说“看到其中一个高个子拿东西砸了另一个人的头”。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监控录像显示,老赵所说的高个子当时手里拿的是手机,不是凶器。检察机关认为老赵的证言和客观证据明显不符,以涉嫌伪证罪对老赵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不是故意作伪证。那天晚上光线很暗,老赵从远处看到两个人打作一团,高个子手里确实拿了什么东西在挥动,他以为是什么凶器,后来才知道是手机。老赵说的是他当时看到的情况,不是编造的。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案发现场的客观条件。案发地点是一条没有路灯的小巷,光线非常昏暗,老赵当时距离现场有几十米远。第二,论证老赵的证言内容和客观事实之间的差异属于感知和记忆的偏差,而非故意捏造。老赵在作证时如实描述了自己看到的内容,他看到的“高个子拿东西砸人”和高个子拿手机挥动,在昏暗光线下确实容易混淆。第三,收集老赵的社会表现证明,证明他初犯、老实本分,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没有作伪证的动机。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伪证罪要求行为人“故意作虚假证明”,老赵的证言是基于其现场感知和记忆的描述,虽然有误差,但不是故意编造,不符合伪证罪的主观要件。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看到的和我说的是一回事,只是后来监控显示的不是那么回事。我要真是故意作伪证,那我就是自己找罪受。你帮我把‘看错了’和‘说假话’的区别讲清楚了。”
第二个案子:被控“隐匿罪证”,通过论证“没有隐匿故意”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一家公司做仓库管理员。他是一起职务侵占案的证人。案件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找他了解公司库存情况,老周提供了一份库存记录。后来发现,这份库存记录不完整,少记了一部分涉案货物的出入库情况。检察机关认为老周故意隐匿罪证,以涉嫌伪证罪对他立案。
老周被刑拘后,他儿子找到我,说父亲不是故意隐匿,而是库存记录本来就记得不完整。仓库管理员的日常记录有漏记的情况,父亲年纪大了,平时做事也马虎。公安找他做笔录时,他把自己手上的记录全部交出去了,没有藏起来,也没有删改。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的行为和伪证罪要求的“隐匿罪证”存在区别。伪证罪中的“隐匿罪证”,通常指故意隐瞒或者销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老周把自己手上的库存记录全部交出,没有销毁行为,记录不完整是因为日常管理不规范,不是故意不记。他主观上没有“隐匿罪证”的故意。
在法庭上,我重点论证了老周的行为不属于“隐匿罪证”。他向公安机关提交的库存记录是他手头的全部资料,没有删改、没有隐瞒。记录不完整是客观事实,但这是因为工作疏忽,不是出于帮助被告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法院经审理后,对老周从宽处理,量刑明显低于同类案件。老周的儿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父亲做了一辈子仓管,账记得不仔细是真的,但他从来没有故意藏过东西。你帮法庭把这个区别看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鉴定人被控虚假鉴定,通过论证“鉴定意见分歧不属于伪证”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人。他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出具了一份车速鉴定意见。案件审理中,另一家鉴定机构出具了不同的鉴定结论,和检察院的指控方向不一致。检察机关认为老李的鉴定意见存在虚假成分,以涉嫌伪证罪对老李立案。
老李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做鉴定二十多年了,一向坚持科学标准。他的车速鉴定结论,是基于现场勘查数据和计算公式得出的,和另一家机构的方法不同,结论不同,但不能说是“虚假鉴定”。她说鉴定意见有分歧在行业内是正常的,不能因为结论和公诉方预期不一致就认定为伪证。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鉴定意见的分歧是否构成“虚假鉴定”。伪证罪中的“虚假鉴定”,是指鉴定人故意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而老李的鉴定意见,是依据案卷中的勘查数据、车辆技术参数和行业公认的计算方法得出的,有完整的鉴定依据和推理过程。另一家机构的鉴定结论不同,是因为采用了不同的计算方法和参数取值,属于技术层面的分歧,不是“故意虚假”。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调取老李出具鉴定意见的完整档案,包括勘查数据、计算公式、引用的行业标准。第二,委托业内专家对老李的鉴定过程和结论进行了技术审查,专家意见认为老李的鉴定方法在行业内属于可接受的范围。第三,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鉴定意见的分歧不构成伪证罪要求的“虚假鉴定”。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李作出不起诉决定。老李保住了执业资格。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鉴定人和证人不一样,我们的结论靠的是数据和公式。数据摆在那里,公式写在行业标准里,我得出的结论就是我算出来的结果。如果因为和别的机构结论不同就认定虚假鉴定,那这个行业就没法干了。”
伪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伪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故意作虚假证明”是罪与非罪的核心。感知错误、记忆偏差、表达能力有限、鉴定方法不同,和故意伪造事实、编造虚假证言有本质区别。第二,“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必须严格界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如果对案件定性量刑没有实质影响,不构成伪证罪。第三,证据的完整性和行为的主动性要区分。主动隐匿、销毁证据和日常管理不善导致记录不完整、主观上没有隐匿故意,法律评价完全不同。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是从宽的基础,必须充分把握。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可能构成。这些身份的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特殊的法定义务,但也不应当因为正常的认知差异、专业分歧而被误判为犯罪。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故意造假”和“认知偏差”、“虚假证言”和“专业分歧”区分清楚,让罪与罚更加精准。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伪证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