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一家人”。假冒是生产端,销售是流通端。在辽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并不少见——烟酒店里卖出假名酒、小服装店里挂着仿名牌的衣服、五金店卖着贴牌的工具。很多店主最初的想法很简单:进价便宜、卖得动、利润高。但货一旦被查,人一旦被抓,才知道自己卖的不是“货”,而是官司。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和销售金额直接挂钩。销售金额越大,刑期越重。辩护的核心集中在主观明知、销售金额认定、从犯地位三个方面。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烟酒店老板被控卖假酒,通过证明“不知道是假酒”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经营一家烟酒店。他从一个自称是某酒厂“内部渠道”的人那里进了一批知名品牌白酒,进价比正规批发价便宜了一点,但便宜得不算离谱。对方提供了几张模模糊糊的供货凭证,说这是“串货”,所以价格低。老赵没多想,就摆在店里卖了。后来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这批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老赵立案。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卖了一辈子烟酒,从来不敢碰假货。这次进货的时候他也问过对方,为什么价格低,对方说“串货,不是假的”,老赵还留了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供货凭证。他说要是知道是假酒,打死也不敢卖。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固定老赵进货时的审查凭证——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单、老赵和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里有老赵问“是不是假酒”、对方回复“不是假的,串货才便宜”的对话。第二,证明老赵对假酒的认知能力有限——他只是个零售店主,不具备专业的酒类鉴别能力,不可能通过肉眼判断真伪。第三,论证老赵的行为不构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不批捕法律意见书。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赵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我进一步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认为老赵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出来后,把店里的酒全部下架自查了一遍。他跟我说:“辛律师,便宜就是当。以后进货只走正规渠道,价格再低也不敢碰了。”
第二个案子:服装店卖仿牌衣服,通过核减销售金额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开了一家服装店。他从一个批发市场进了一批贴着某运动品牌标识的服装,进价比正品低很多。小周知道这些衣服“不是正品”,但觉得卖仿牌衣服的人多的是,自己也卖一卖没什么大不了。后来品牌方举报,公安机关查扣了店里全部库存,并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
移送起诉时,公安机关认定小周的销售金额较大。小周的父亲找到我,说小周卖仿牌衣服的时间不长,很多货还没来得及卖出去就被查扣了。公安机关把查扣的库存也按销售金额来算,这不合理。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销售金额里,有相当一部分是尚未销售的库存。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销售金额”,是指实际销售的金额,未销售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未遂,不能直接计入既遂金额。我做了详细的核对工作,把小周店里已经实际销售的部分和未销售的库存分开计算。经过梳理,小周的实际销售金额比公安机关认定的数字低了不少。
法庭审理中,我逐笔质证,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销售金额核对表。法院经审理后,对小周的销售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未销售部分。小周的刑期由此降了下来,结合认罪认罚、初犯和退赃退赔,法院最终对他适用缓刑。小周没有被关进去,服装店关了之后,他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跟我说:“辛律师,卖仿牌来钱快,但翻车也快。以后再也不敢碰了。”
第三个案子:在销售团伙中处于底层,从犯认定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小张,在辽阳一个销售假冒品牌运动鞋的窝点打工。窝点通过网店和微信销售仿名牌球鞋,小张负责打包和发快递。他做了几个月,后来窝点被查获,小张被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
小张的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干打包的活,老板让发什么就发什么。她问能不能争取轻一点,最好别坐牢。
我分析后发现,小张在销售团伙中处于最底层的被雇工地位。他不参与进货,不接触客户,不管理账目,只负责按照老板安排打包发货。小张的作用有限,获利只是微薄的固定工资,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张的工作内容和工资记录。第二,论证小张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第三,指导小张母亲把小张拿的工资作为违法所得退缴。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张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张的从属地位和悔罪态度。法院最终对小张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小张被释放后,找了一份正规快递站的工作。他母亲跟我说:“辛律师,孩子知道了,打包也得看包的是什么东西。不该碰的,坚决不碰。”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对假货是否知情、有没有被蒙蔽、进货渠道是否正规、价格差异是否足以引起警觉,这些是判断的关键。第二,销售金额的认定必须逐笔核对。未销售的库存不能计入既遂金额,已销售部分也要审查交易记录的真实性。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重要辩护方向。不参与进货决策、拿固定工资、作用小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是从宽的基础。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者往往是市场上的小商贩。他们中的很多人不是专业造假者,只是贪图便宜、心存侥幸的普通人。律师的价值,就是帮这些人把“明知”和“被蒙”区分清楚,把“主犯”和“从犯”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