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罪名。很多人对这个罪名很陌生,但在实际生活中,它的触角比想象中广得多——盗取游戏账号和装备、批量获取他人社交账号、利用“外挂”程序批量注册账号、植入木马控制他人电脑,这些行为都可能落入这个罪名的打击范围。
这类案件有一个显著特点:涉案人员通常比较年轻,有些人甚至是计算机爱好者、游戏玩家,他们并不觉得自己在“犯罪”,只觉得自己在“玩技术”或者“赚点外快”。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一旦行为越线,法律责任是实实在在的。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分两档:一般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的核心变量是非法获取的数据数量、非法控制的计算机台数、违法所得金额。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这类案件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为游戏玩家“代练”被控非法获取数据,通过论证“授权获取”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赵,二十出头,在辽阳没有固定工作,平时靠做游戏“代练”赚钱。他在网上接单,帮客户练游戏账号、做任务、刷装备。为了完成订单,他使用了一些辅助工具,能够批量登录客户的游戏账号进行操作。后来他被警方抓获,公安认定他使用的工具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他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立案。
小赵的父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玩游戏赚点零花钱,代练是客户自己把账号密码交给他的,怎么能算非法获取?他父亲说,小赵电脑里有大量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每一个账号都是客户主动提供的。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固定小赵和客户之间的聊天记录。记录里清楚显示,每个账号都是客户主动发来账号密码,授权小赵登录操作。第二,梳理小赵使用的辅助工具的性质。这些工具的功能是自动登录和自动操作,使用的是客户提供的账号密码,不存在破解密码、绕过验证等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第三,论证小赵的行为不属于“非法获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核心要件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小赵是经过账号所有人授权后操作的,不构成侵入,不构成非法获取。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赵的行为基于账号所有人的自愿授权,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检察院经审查后,采纳了律师意见,对小赵作出不起诉决定。小赵被释放后,不再做代练了,找了一份正经工作。他跟我说:“辛律师,我以前觉得自己玩游戏赚钱挺本事的,现在知道这里面的法律风险有多大。以后不碰了。”
第二个案子:为“抢票”开发脚本被控非法获取数据,通过论证“未获取到数据”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一家公司做程序员。他利用业余时间写了一个“抢票脚本”,原理是模拟人工操作快速刷新和提交订单。他把脚本分享给了几个朋友,朋友中有的人用这个脚本抢到了演唱会门票。后来这个脚本被平台发现,平台向公安机关报案。小周被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立案。
小周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小周写脚本只是为了研究技术和帮朋友抢票,根本没有盗取任何人的数据。她说小周的脚本只是“提交请求快一点”,和正常操作没有本质区别,更谈不上“获取数据”。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在于小周的脚本是否“获取”了数据。抢票脚本的本质是模拟人工操作,提交的是用户自己的注册信息和购票请求,并没有从平台系统中攫取不属于用户自己的数据。小周自己也从未使用脚本进行任何数据获取行为,只是把工具分享给了朋友。从行为性质上看,这和“侵入系统”“窃取数据”有着本质区别。
我做了一项关键工作:委托专业的技术鉴定,对小周的脚本代码进行功能分析。鉴定意见确认,小周的脚本仅实现了“自动提交表单”的功能,没有数据抓取、数据下载、数据存储的代码逻辑,不具备获取数据的技术能力。这份鉴定意见成为案件的核心证据。在法庭上,我重点论证小周的脚本没有获取任何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不具备本罪要求的客观行为。法院经审理后,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小周从宽处罚。小周刑期较轻,没有进监狱。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技术无罪,但用技术干什么得想清楚。我以后写代码之前,先想想合不合法。”
第三个案子:参与“养号”团伙被控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打工。他加入了一个“网络工作室”,主要工作是按照上家的指示,在电脑上批量注册社交账号并“养号”——让这些账号模拟正常用户行为,保持活跃状态。小刘每天上班就是盯着电脑屏幕,按照流程操作软件。他做了一段时间,后来这个工作室被查处。警方认定,这个工作室通过技术手段非法控制了大量计算机信息系统,小刘作为参与者被以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
小刘被刑拘后,他父亲找到我,说儿子不知道“养号”是干什么的,以为就是刷点击量。小刘就是个按流程干活的,老板让怎么做就怎么做。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整个“养号”链条中处于最底层的执行者地位。他不参与技术方案的设计,不参与软件的开发和维护,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上家的指示操作软件。他的作用非常有限,属于典型的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证明他是按流程操作,没有任何技术上的自主性。第二,固定小刘拿的是固定工资这个事实——他和“养号”产生的收益没有任何直接关联,获利微薄。第三,论证小刘的主观恶性小,对“养号”行为的违法性认知模糊,在被抓后认罪态度好。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团伙中的从属地位和被动角色。法院最终对小刘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父亲跟我说:“辛律师,孩子长大了,也该学会自己判断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不能光听老板的。”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这类案件的辩护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属于“非法获取”是定性核心。基于授权的操作、没有实际获取到数据的行为、没有侵入系统的行为,都要敢于质疑罪名成立的基础。第二,技术鉴定是关键证据。脚本、软件的功能是什么,有没有数据获取能力,不能光看公安的认定,要主动申请技术鉴定,把客观事实拿出来。第三,从犯认定是参与者的重要辩护方向。黑产链条上的底层执行人员,往往是被动按照指示操作,作用有限,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是从宽的基础。
这类案件的涉案人员,大多是年轻人。他们中有些人是因为不懂法,有些人是因为贪图轻松赚钱,有些人是因为对技术有兴趣但缺乏边界意识。律师的价值,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这些年轻人把主观认知和实际作用讲清楚,让他们承担与自身行为相适应的责任,同时也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这类计算机犯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