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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有效辩护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网络犯罪中后果较重的一个罪名。它的核心行为方式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很多人对这个罪名存在误解,以为只有黑客攻击才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实际上,一些看似“内部操作”的行为——比如公司员工离职时删除服务器数据、因为纠纷故意篡改系统程序、为了报复单位而干扰系统运行——都可能落入这个罪名的打击范围。

这类案件有一个显著特点:行为往往发生在前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或者发生在有业务纠纷的双方之间,很多人最初不觉得自己在“犯罪”,只觉得自己在“讨个说法”或者“出口气”。但法律不会因为“事出有因”就免除责任。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离职员工删除自己办公电脑文件被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论证“未影响系统运行”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赵,在辽阳一家广告公司做设计。他和公司因为提成问题闹了矛盾,提出辞职。离职交接时,他把办公电脑里自己日常使用的设计文件、工作资料删了一部分。公司发现后非常生气,认为小赵故意破坏公司的数据资料,报警称小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小赵立案。

小赵被刑拘后,他父亲找到我,说儿子删除的只是自己电脑里的设计草图和下载的素材,根本没有碰公司的服务器,更没有影响公司的业务系统。他说儿子的行为确实不对,但说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太重了。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小赵删除的文件内容。经过查看恢复记录,小赵删除的是他工作期间从网上下载的设计素材、自己的设计草图和一些临时文件,这些文件存储在办公电脑的本地硬盘上,不是公司的核心业务数据。第二,证明小赵的删除行为没有影响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司的服务器、设计软件、客户数据、财务系统都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公司员工第二天照常办公,没有一个系统因为小赵的删除行为而瘫痪或数据丢失。第三,论证小赵的行为不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赵删除的是个人工作文件,行为对象是办公电脑中的本地文件,不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或者数据,更没有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检察院经审查后,采纳了律师意见,对小赵作出不起诉决定。小赵被释放后,和公司的劳动纠纷通过劳动仲裁另行解决。他跟我说:“辛律师,我删文件是不对,但说我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罪犯,我实在接受不了。谢谢你帮我把这件事的性质讲清楚了。”

第二个案子:被控“攻击同行服务器”,通过技术鉴定证明“不是攻击”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网络科技公司。他的公司和另一家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某天,同行公司的服务器出现异常,部分用户无法正常访问。同行公司怀疑是小周的公司所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小周公司的技术人员使用技术手段对同行服务器进行了流量攻击,小周作为公司负责人被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

小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小周的公司根本没有攻击同行的技术能力,平时做得最多的是给本地商户做网站维护和小程序开发。她说小周的公司就几个程序员,平时接的活都很小,哪有本事去攻击别人的服务器?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一项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小周公司的网络设备和服务器日志进行全面检测和技术分析。鉴定意见显示,小周公司的网络设备中没有任何攻击软件、木马程序或流量攻击工具的痕迹,公司服务器的出网流量记录也没有异常波动。也就是说,没有任何技术证据证明小周的公司实施了攻击行为。同时,我调取了同行公司服务器异常期间的流量日志,发现异常流量的来源根本不是小周公司的服务器或IP地址段。

在法庭上,我重点论证:公诉机关指控小周公司实施攻击的证据不足,技术鉴定排除了小周公司的嫌疑,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法院经审理后,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小周从宽处理。虽然这个案子没有完全无罪,但小周的刑期在证据辩护之后有了显著降低。小周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开公司正正经经做业务,被人告了攻击服务器的时候,我连怎么辩解都不知道。技术鉴定就是我最好的无罪证据。”

第三个案子:参与“刷单”软件开发被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一家网络公司做程序员。公司开发了一款“刷单软件”,用于在电商平台上批量注册账号、自动下单、制造虚假交易。小刘负责软件中一部分模块的代码编写。后来这个软件被查处,公安机关认定该软件通过修改平台数据的方式干扰了电商平台的正常运行,公司的负责人和包括小刘在内的几名程序员被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

小刘被刑拘后,他父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按照公司安排写代码,不知道这个软件是干什么的。小刘负责的模块只是软件中很小的一部分,他在公司里就是最基层的程序员。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公司中处于被支配的技术执行者地位。他不参与软件的整体设计,不参与软件的销售和推广,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他写的代码只是按照公司技术主管的要求完成,自己不知道整个软件的功能和用途。小刘拿的是固定工资,没有从软件的推广销售中获得任何额外收益,属于典型的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在公司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和工资记录,证明他的从属地位。第二,调取公司的技术任务分配记录,证明小刘写的只是软件中一个独立的、技术中性的模块,他本人无法了解软件的全貌。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软件开发中的从属地位和有限作用。法院最终对小刘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小刘被释放后,找了一份正规软件公司的工作。他父亲跟我说:“辛律师,写代码的人也得知道代码用在什么地方。这次我儿子学到了教训,以后写每一行代码之前,都得先问清楚干什么用。”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行为定性是辩护的起点。删除本地文件、普通操作行为、授权内的修改,和针对系统功能的攻击、针对存储数据的破坏有本质区别。第二,技术鉴定是定性的关键证据。是不是攻击、有没有破坏、影响有多大,不能光看指控,要用技术证据说话。第三,从犯认定是被动参与技术人员的重要辩护方向。黑产链条上的底层程序员、执行者,往往是被动按照指示行动,作用有限,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是从宽的基础。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涉案者,不少是技术岗位的年轻人。他们中的一些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在“老板让干什么就干什么”的模糊地带越过了红线。律师的价值,就是帮这些人把行为性质和技术事实讲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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