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网络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罪名。在辽阳,这个罪名往往和网络直播、社交群组、网盘分享、色情网站运营等场景有关。涉案人员中,有些是网站或平台的经营者,但更多的,是在这些平台上打零工、帮忙推广、代收费用的人。很多人最初只是觉得“帮朋友转个链接”“帮忙收个红包”,没想到自己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链条上的一环。
这个罪名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核心区别在于“牟利”二字。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定刑最高两年;而以牟利为目的的,法定刑直接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到无期徒刑。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正因为量刑极重,这个罪名的辩护空间也格外关键——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涉案数量如何认定、从犯地位如何论证,每一项都可能改变当事人的命运。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大学生在网上分享色情链接,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通过论证“没有牟利目的”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赵,是辽阳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他在一个社交群里看到有人分享色情视频链接,出于好奇和“好玩”,把这些链接转发到了另外几个群里。转发的时候,有的群设置了“入群费”,但小赵不是群主,收的入群费一分钱也没有进他的口袋。他只是觉得分享这些东西“刺激”“好玩”,并没有从中赚取任何费用。后来这个传播链条被警方查获,小赵被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
小赵被刑拘后,他父母从外地赶来,整个人都慌了。小赵的父亲说,儿子从小就爱玩手机,但从来没有做过什么出格的事。这次就是年轻不懂事,在网上乱转东西,根本不知道这是犯罪。他说小赵绝对没有拿过一分钱,他就是觉得好玩。
我了解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小赵是否具有“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核心区别就在“牟利”二字。如果小赵没有通过传播行为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就不能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也就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他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但那个罪名不以牟利为目的,刑期最高两年,且在实践中对于转发数量少、没有严重后果的在校学生,完全有争取不起诉的空间。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核实小赵在全部传播行为中的经济往来。他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流水显示,他没有从任何群主或平台处获得分成、提成或报酬。他转发链接纯粹是出于好奇和炫耀心理,没有任何获利意图和行为。第二,统计小赵转发的链接数量和范围。他转发的群数量有限,群成员总数不多,传播的范围比较小。第三,收集小赵在校期间的表现证明——他的成绩单、辅导员的品行评价、学校的无违纪记录。第四,在小赵父母的配合下,让他写了一份深刻的悔过书,详细说明了自己当时的心理状态和事后的认识。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小赵具有“以牟利为目的”,且小赵的行为也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小赵系在校学生、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从宽处理。检察院经审查后,将罪名变更为传播淫秽物品罪,并综合考虑小赵的从宽情节,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小赵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保住了学业。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现在看到那种链接就躲着走。以前觉得好玩,现在知道那是坑。”
第二个案子:在色情直播平台做“客服”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周,二十多岁,在辽阳打工。她在网上找了一份“兼职”,是在一个直播平台做“客服”,负责拉人进直播间、解答观众的问题。她做了几个月,拿的是固定工资,每月两千多块。后来这个直播平台被查处,公安机关认定该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小周作为平台工作人员被一并追诉。
小周被刑拘后,她母亲找到我,说女儿就是想赚点零花钱,在网上找了个兼职,根本不知道这个平台是干这个的。她说小周平时就是回回消息、拉人进群,完全没有参与平台的经营和管理。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周在平台中的角色非常边缘。她不参与平台的搭建和维护,不参与内容的上传和审核,不参与收入的分配和管理。她只是按照主管的要求做最简单的“客服”工作,拿固定工资,和平台的经营收益没有直接关联。在共同犯罪中,她的作用很小,地位很低,属于典型的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周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资记录,证明她的从属地位。第二,固定小周和主管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她只是被动接受任务,没有自主决定权。第三,论证小周对平台的违法性质认知模糊——她在入职时被告知是“正规的直播平台”,平时的工作内容也确实只是拉人看直播、回答问题。第四,指导小周的母亲把小周拿到的工资作为违法所得退缴。
在法庭上,我重点论证了小周的从犯地位和极小的作用。法院最终采纳了从犯的辩护意见,对小周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小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正当工作。她母亲在法庭门口拉着我的手说:“辛律师,我女儿差点因为一份兼职毁了。谢谢你帮她把路拉回来了。”
第三个案子:在网盘分享淫秽视频收取会员费,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通过论证犯罪未遂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一家私企做技术员。他在网上建了一个网盘群,把自己从各处收集的淫秽视频上传到网盘里,然后向入群的人收取几十块钱的“会员费”。后来网盘群被查封,小周被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公安机关认定他收取的会员费金额为较大,如果全部认定为既遂,小周面临三年以上的刑期。
小周的家属找到我。我仔细研究案情后发现,公安机关认定小周收取的会员费金额,实际上是把网盘群里所有人的缴费记录全部累加,而其中有一部分会员缴费后还没有来得及观看任何视频,有些甚至还没来得及登录网盘。也就是说,这部分人虽然交了钱,但传播行为尚未完成,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我做了详细的核对工作,把小周的全部收款记录和会员入群时间、观看记录逐一对应。对于交了钱但没有实际接触到淫秽视频的会员,我主张这部分传播行为属于未遂,不应计入既遂金额。与此同时,我整理小周的认罪认罚态度——他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主动配合警方调查,交代了淫秽视频的来源和传播方式。我还指导小周家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在法庭上,我重点论证了犯罪未遂情节、坦白情节和退赃表现。法院经审理后,对小周的犯罪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将未遂部分扣除,小周的量刑档次由此降了下来。结合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法院对小周从宽处罚,刑期明显低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小周的家属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你帮他把账算清楚了,也把他的态度让法官看见了。”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核心。没有获利行为、没有获利意图的,要敢于争取改变罪名定性,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传播数量和涉案金额必须逐项核对。未遂部分、重复计算部分、证据不足部分,都要敢于提出异议。第三,从犯认定是参与者的重要辩护方向。在传播链条中处于边缘地位、作用小、获利少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坦白、退赃退赔,是从宽的基础,必须充分把握。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涉案者,很多是年轻人、在校学生、兼职者。他们中的一些人并不具备充分的法律意识,在网络的模糊地带里不知不觉越过了红线。律师的价值,就是帮这些人把“牟利”和“非牟利”的界限分清楚,把“主犯”和“从犯”的地位讲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