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组织卖淫罪,是刑法中量刑极重的罪名之一。法定刑起点就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正因为刑罚重,这个罪名的辩护就格外关键——定性是否准确、主从犯是否区分清楚、有没有罪名变更的空间,每一个环节都直接决定当事人面临的是五年还是十年,甚至是生与死的差别。
在辽阳,涉黄场所被查处后,抓进去的人往往是一串——有老板、有管理者、有收银、有看门的、有打扫卫生的。这些人里,真正符合“组织卖淫”法律定义的只是少数核心人员,大多数处于边缘地位的人,如果被一律按组织卖淫罪处理,明显罚不当罪。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组织者”和“打工者”区分清楚。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组织卖淫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在涉黄场所做收银被控组织卖淫,通过罪名变更争取到大幅减刑
当事人小周,二十多岁,在辽阳一家洗浴中心做收银员。她负责给客人登记、收款、结账,拿的是固定工资,一个月不到三千块。她工作期间,知道这家洗浴中心有不正规的服务项目,但她觉得自己就是个收银的,和那些事没有关系。后来这家洗浴中心被警方查获,老板和包括小周在内的多名员工全部被刑事拘留。小周被以涉嫌组织卖淫罪立案。
小周的家人找到我,急得不行。小周的母亲说,女儿在洗浴中心就是收个钱,那些服务项目她从来没参与过。如果按组织卖淫罪判,起点就是五年,女儿这一辈子就毁了。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梳理小周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她的工作是收银,给客人登记、收款、结账,岗位单一,和场所内的非法服务没有直接关系。第二,固定小周拿固定工资的事实。她不参与场所的经营管理,不参与服务人员的安排和分配,不参与利润分成,工资和场所的营业收入没有关联。第三,论证小周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组织卖淫罪要求行为人对卖淫活动有组织、策划、指挥、安排的行为,小周只是一个收银员,没有组织行为。
更重要的是,我在研究案件材料时发现,小周的行为更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特征。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小周的收银行为,在客观上为场所的运营提供了一定帮助,但她不是组织者。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差别极大——组织卖淫罪起步五年,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三年以下。
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周的行为定性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而非组织卖淫。检察院经审查后,采纳了律师意见,将小周的罪名从组织卖淫罪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法庭审理中,我进一步论证了小周系初犯、认罪认罚、作用小、获利微薄,建议从宽处罚。法院最终对小周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小周的母亲在法庭门口哭着对我说:“辛律师,同样是坐牢,三年和五年的差别,对我们家来说就是天大的事。谢谢你帮女儿把罪名说清楚了。”
第二个案子:被朋友拉去“看场子”被控组织卖淫,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大幅减刑
当事人小赵,在辽阳打工。他有一个朋友开了一家足疗店,某天朋友说店里缺人帮忙,让他过来“看场子”,主要就是负责店里的秩序,有人闹事就出面说几句。小赵觉得只是帮朋友个忙,就答应了。他每天去店里待几个小时,帮忙看着门、处理一些小纠纷。后来这家足疗店被查获,公安机关认定该店存在组织卖淫行为,小赵作为“看场子”的人被以涉嫌组织卖淫罪立案。
小赵被刑拘后,他父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个打工的,店是朋友开的,服务项目是朋友安排的,儿子只负责看门,和那些事根本没有关系。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赵在足疗店中处于典型的边缘地位。他不是出资人,不是经营决策者,不参与服务项目的安排和管理,不参与人员招募和培训,只负责维持秩序。他的作用非常有限,属于从犯中的辅助人员。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赵的工作内容和报酬情况。他拿的是朋友给的“帮忙费”,金额很少,和店的经营收入没有直接关联。第二,收集小赵和其他店员、客人的证言,证明他确实只负责看门和处理琐事,从未参与店内的服务安排。第三,论证小赵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重点论证了小赵的从犯地位和极小的作用。法院最终认定小赵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小赵的刑期从组织卖淫罪的五年起步,降到了明显更轻的水平。小赵的父亲在法庭门口说:“辛律师,孩子是帮了朋友的忙,但这个忙帮得太亏了。要不是你帮他把话说清楚,他就要按主犯来办了。”
第三个案子:在足疗店打扫卫生被控组织卖淫,通过论证“不构成犯罪”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周,五十多岁,在辽阳一家足疗店做保洁员。他每天的工作是打扫房间、倒垃圾、洗毛巾。他知道这家足疗店有些不正规,但自己就是个打扫卫生的,别的什么事都不管。后来足疗店被查处,老周被以涉嫌组织卖淫罪立案。
老周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就是个保洁的,一个月拿不到两千块工资,店里的经营他从不参与。父亲年纪大了,要是因为这个坐了牢,这一辈子就完了。
我仔细研究了案卷材料,发现老周在店里的角色确实非常边缘。他不参与经营决策,不参与人员管理,不参与服务安排,只负责后勤保洁。他的行为和组织卖淫罪要求的“组织”行为相去甚远,甚至和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协助”行为也很难对得上。保洁工作是任何经营场所都有的基础岗位,不能因为店里有违法行为,就把所有工作人员都当作犯罪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的工作内容与卖淫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没有任何关联,他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检察院经审查后,采纳了律师意见,对老周作出不起诉决定。老周被释放后,回到老家安享晚年。他儿子跟我说:“辛律师,我父亲一辈子老老实实,差点在洗毛巾这件事上栽了跟头。谢谢你帮他把这个罪名摘掉了。”
组织卖淫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组织卖淫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罪名定性是辩护的第一战场。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差别极大,把罪名辩下来,就是最大的胜利。第二,从犯认定是重要手段。在涉黄场所打工的人,不参与经营决策、拿固定工资、作用小,都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边缘人员的无罪辩护空间不容忽视。保洁、看门等纯后勤岗位,与卖淫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没有关联的,可以主张不构成犯罪。第四,认罪认罚、初犯、退赃退赔是从宽的基础,必须充分把握。
组织卖淫罪的重刑,应当落在真正的组织者和核心管理人员身上。对于被卷进来的底层打工者,法律应当给出与其行为相适应的评价。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条界限划清楚,让重罪不滥及无辜。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组织卖淫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