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在刑法中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量刑极重。在辽阳这样的老工业城市,涉枪涉爆案件虽然不像帮信罪那么常见,但一旦发案,涉及的往往是火药枪、气枪、爆炸物和化学品。涉案人员中,有真正的制贩者,也有只是帮忙转个手、存个东西、带个货的人。后者的处境,常常比他们自己意识到的更危险。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分两档:一般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的“情节严重”,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数量是核心标准。正因如此,这个罪名的辩护最关键的地方在于数量认定、主观明知和从犯地位的区分。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帮朋友保管气枪被控非法储存枪支,通过论证“气枪非军用枪支”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农村生活。他有一个朋友,前些年从外地带回来一支气枪,说是打鸟用的。朋友后来外出打工,把气枪寄放在老赵家里。老赵没当回事,把枪塞在杂物间的角落里,一放就是几年。后来派出所排查时发现了这支气枪,老赵被以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立案。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帮朋友看个东西,自己从来没有用过那支枪,更不知道存枪是犯罪。她说那支气枪已经很旧了,能不能用都不知道。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一件事:申请对涉案气枪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出来,这支气枪的枪口比动能在法律规定的枪支认定标准附近徘徊,属于低端气枪,和真正意义上的军用枪支、制式枪支有本质区别。按照司法解释,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数量少的,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同时,我帮老赵梳理了几个有利情节:第一,他是帮朋友保管,不是自己购买或制造,主观恶性小;第二,气枪一直放在杂物间,从未使用过,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第三,老赵是初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第四,案发后主动交出气枪,认罪态度好。
法庭审理中,我重点论证了涉案气枪的性质——它不是军用枪支,不是制式枪支,只是一支老旧的气枪,社会危害性有限。老赵的储存行为,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理。法院经审理后,对老赵从轻处罚,并考虑了缓刑的适用。老赵没有被关进去,保住了家。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朋友的面子害死人。以后谁再往我家里放东西,我先问清楚是什么。”
第二个案子:在爆炸物买卖链条中帮忙跑腿,从犯认定争取到减刑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打工。他有一个亲戚在经营一个小型采石场,需要炸药开山。这个亲戚通过一个熟人买了一批爆炸物,让小周去帮忙取货、送过来。小周不明就里,开着面包车跑了一趟,把几个箱子拉到了采石场。后来这批爆炸物被查获,小周的亲戚和卖货的人都被抓了,小周因为帮忙运输,也被以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立案。
小周的父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帮亲戚跑个腿,根本不知道拉的是什么。他说小周以为箱子里装的是采石场的工具。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周在整个交易链条中处于最末端的跑腿角色。他不是交易的发起者,不参与价格商量,不参与资金往来,更不参与爆炸物的购买决策。他只是被亲戚叫去拉了一趟货,收了一百块油钱。他的主观明知程度、参与深度和作用,和真正的买卖者、组织者完全不同。
我做了几项工作:固定了小周和亲戚之间的通话记录和微信记录,证明他只是被叫去帮忙;调取了采石场的证人证言,证明小周对箱子里装的是什么并不清楚;梳理了小周在案发前后的表现,证明他没有躲避侦查,反而在警方调查时主动配合。在法庭上,我重点论证小周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作用极小,主观上对爆炸物的性质认识模糊,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小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小周的刑期在原有法定刑基础上大幅降低。小周的父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孩子就是吃了没长心眼的亏。你帮他把这个亏说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被控非法买卖枪支,通过审查证据链条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五金店。有人举报他卖过火药枪,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对老李立案,并在他店里查获了一些钢管、火药和配件。老李被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刑事拘留。
老李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店里卖的是五金件,那些钢管是给附近居民做水管用的,火药是过年卖鞭炮剩下的。他坚决否认父亲买卖过枪支。
我仔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发现指控老李非法买卖枪支的证据存在严重问题。举报人的证言前后矛盾,而且举报人和老李之间有生意上的纠纷,有诬告的嫌疑。在店里查获的钢管和火药,无法证明和“枪支”有任何关联。公安机关自己也承认,没有查获任何成品枪支,没有找到买枪的人,也没有发现任何交易记录。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重点指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老李有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举报人的言词证据存在重大疑点,全案缺乏客观证据支撑。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李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因证据不足被撤销。老李出来后,把店里的五金件全部整理了一遍。他跟我说:“辛律师,我卖了一辈子五金,头一回被人说成卖枪。要不是你帮我说话,我连申冤的地方都没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这类案件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涉案物品的性质是量刑的基础。气枪和军用枪支、爆炸物和普通化学品的法律评价完全不同,鉴定是定性的关键。第二,主观明知必须严格审查。帮忙跑腿的人、代管的人、不明就里的人,和真正的买卖者、组织者有本质区别。第三,从犯认定是参与者的重要辩护方向。在交易链条中处于从属地位、作用小、获利少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证据链条必须逐环审视。只有言词证据、没有客观物证支持的指控,要敢于提出质疑。
这类案件的涉案者,有一部分是被亲戚朋友卷入的无辜者。他们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多问一句”。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帮凶”和“被骗的人”区分清楚,让重罚不滥及无辜。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涉枪涉爆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