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污染环境罪,是环境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辽阳是工业城市,化工、钢铁、电镀、印染等行业密集,一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液、废渣,如果处理不当或者非法排放,就可能触犯这个罪名。涉案人员中,有的是企业老板、实际控制人,有的只是负责生产的车间主任、技术员、一线工人。对后者来说,他们中的很多人只是听命行事,并不知道自己每天接触的那些“水”和“渣”会把自己送进看守所。
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分两档: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罪名的辩护核心在于污染物性质的认定、排放数量的计算、责任主次的划分和从犯地位的认定。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污染环境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电镀厂工人被控污染环境,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小型电镀厂做工。这家电镀厂有一个不规范的排污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不经处理就直接排到了厂外的水沟里。老赵在厂里负责电镀工序,每天按照老板的指示操作,废水的排放他管不了——厂里的管路是老板设计的,排污口是老板让人挖的。案发后,老板和包括老赵在内的几名工人全部被立案,老赵被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
老赵的妻子找到我,说丈夫就是个干活的,电镀怎么做、水往哪儿排,都是老板说了算。老赵一个月就拿四五千块工资,不是厂子的股东,也不是管理人员。他连那个水沟最终通到哪儿都不知道。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赵在污染环境行为中处于典型的被支配地位。他不参与排污管道的设计和建设,不参与废水处理方式的决策,不参与工厂的经营管理,只是按照工序要求操作电镀设备。他的作用和老板有本质区别——老板是污染行为的决策者和主要获益者,老赵只是被雇用的技术人员,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赵在厂里的岗位职责和工资待遇,证明他是普通工人,不是管理者。第二,调取老赵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排污的事他管不了,也没有决策权。第三,论证老赵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第四,指导老赵家属积极退缴其在厂期间的工资收入中与污染行为相关的部分。
法庭审理中,我重点论证了老赵的从犯地位和被动角色。法院最终认定老赵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老赵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跟我说:“辛律师,以后进厂打工,先看清楚厂子的环保手续齐不齐。齐了再干,不齐就躲远点。”
第二个案子:被控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通过论证“不知情”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废品收购站。他收购了一批旧机油,装在几个大桶里,打算转卖给下家。后来这批旧机油被查处,相关部门认定旧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小周被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
小周被刑拘后,他父亲找到我,说小周就是收废品的,他以为旧机油就是普通的废油,能卖几个钱,不知道旧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更不知道收这个东西会犯罪。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小周的认知能力。小周的文化程度不高,从事废品收购的时间不长,他的收购站只有简单的废品分拣和转卖业务,没有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和设备。第二,固定小周对旧机油性质的认识。他从上家收购时,对方说的是“废油”,没说是什么危险废物,也没有提供任何危险废物的标签和说明。第三,论证小周主观上不具有污染环境的故意。污染环境罪要求行为人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放任,小周对旧机油是危险废物这件事一无所知,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故意。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周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污染环境罪。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周作出不起诉决定。小周被释放后,废品收购站也关了。他跟我说:“辛律师,收废品也不是什么都收。以后看见旧机油旧电瓶,我躲得远远的。”
第三个案子:企业负责人被控污染环境,通过积极修复环境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化工厂。厂里有一批过期原料没来得及处理,一个工人图省事,把原料倒进了厂区内的雨水沟里,污染了周边的土壤和地下水。老李作为企业负责人,被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
老李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对污染的事并不知情,倾倒原料是工人的个人行为。但父亲作为企业负责人,管理上确实有疏漏。他现在愿意配合处理污染,愿意出资修复环境,只求从宽处理。
我分析案情后认为,老李虽然可能不直接实施倾倒行为,但作为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对厂区内的环境污染事件负有管理责任。法律不会因为“不知情”就完全免除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这个案子的辩护重点不应放在“无罪”,而应放在“从宽”。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指导老李的家属和厂里人员主动配合环保部门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第二,联系有资质的环保公司,对厂区内外的污染土壤和水体进行了专业评估和修复,老李承担了全部修复费用。第三,向法院提交了环保部门的验收报告和修复效果评估意见,证明老李已经积极履行了环境修复义务,污染后果得到了实质性改善。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李认罪认罚、初犯、积极修复环境、承担修复费用,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李积极配合调查和主动修复环境的全过程。法院最终对老李从宽处罚。老李的刑期明显降低,还争取到了在社区服刑的机会。他儿子跟我说:“辛律师,我父亲知道自己管理上失职,该认的认,该赔的赔。你帮我们把这些事做扎实了,法官也看到了。”
污染环境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污染环境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对污染物性质不知情、对排放行为没有决策权的人,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重要辩护方向。在污染行为链条中处于被支配地位、拿固定工资、没有决策权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积极修复环境和承担修复费用是从宽的有力砝码。污染环境罪的本质是侵害环境权益,把环境修好了,损害就减少了,量刑时应当体现从宽。第四,认罪认罚、初犯是从宽的基础,必须充分把握。
污染环境罪的涉案者,很多是企业的普通员工和技术人员。他们在工厂里做着最普通的工作,因为企业整体环保违规而被卷入刑事案件。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决策者”和“打工者”区分清楚,让真正的污染责任人承担责任,让被卷入的人不被过度处罚。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污染环境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