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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非法采矿罪如何有效辩护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非法采矿罪,在辽阳这样的资源型地区并不少见。辽阳周边有铁矿、石灰石矿、河砂等矿产资源,一些企业和个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或者超越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采,都可能触犯这个罪名。涉案人员中,有真正的矿主和投资人,也有只是被雇去开挖掘机、运矿石的工人。后者中的很多人,直到被刑拘才明白,自己开的那台挖掘机,挖出来的不只是矿石,还有官司。

非法采矿罪的法定刑分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核心标准是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正因如此,这个罪名辩护的关键在于开采数量的认定、矿产品价值的计算、责任主次的划分和从犯地位的认定。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非法采矿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被雇开挖机的司机被控非法采矿,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农村开挖掘机为生。一个矿场老板雇他去挖矿石,按天算工钱。老赵去了之后,发现这个矿场没有正规的开采手续,心里有点犯嘀咕。但老板拍着胸脯说“手续正在办,快下来了”,老赵想着自己就是个开车的,手续的事跟他没关系,就留下来干了。他干了几个月,后来这个矿场被查处,老板和包括老赵在内的几名工人全部被立案。老赵被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刑事拘留。

老赵的妻子找到我,说丈夫就是开挖掘机的,老板让挖哪儿就挖哪儿,他哪知道什么采矿许可证。她说老赵一天拿几百块工钱,是家里的主要收入来源,要是坐了牢,家里就断了经济来源。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赵在非法采矿活动中处于典型的被雇工地位。他不是矿场的投资人和经营者,不参与采矿的决策和管理,不参与矿石的销售和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操作挖掘机。他的作用和老板有本质区别——老板是非法采矿的组织者和主要获益者,老赵只是被雇用的技术工人,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赵的雇佣关系和工作内容。他的工钱是按天算的,和矿场的经营收入没有任何关联。第二,固定老赵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采矿的地点和范围都是老板指派的,老赵没有自主决定权。第三,收集老赵的日常表现证明,证明他是初犯,此前没有参与过任何非法采矿活动。第四,论证老赵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法庭审理中,我重点论证了老赵的从犯地位和被动角色。法院最终认定老赵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老赵没有被关进去,继续开挖掘机,但他现在只接有正规手续的活。他跟我说:“辛律师,以后挖土之前,先看手续。手续不全的活,给多少钱都不干。”

第二个案子:被控非法采砂数量过大,通过地质鉴定核减开采量争取到降低刑期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经营一家砂场。他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许可证规定的是在特定河段、特定深度、特定总量内采砂。老周在经营过程中,超出了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在未获批准的区域多采了一部分河砂。案发后,公安机关认定老周非法开采的河砂数量较大,矿产品价值较高。如果按这个认定,老周可能面临三年以上的刑期。

老周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确实超范围采砂了,这个认。但公安机关把超范围采砂的数量算得太多了,其中有一部分是许可证范围内合法开采的,还有一部分是以前采砂留下的尾砂,不能全算成非法开采。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公安机关认定非法开采数量的方式比较粗放。他们把老周砂场一段时间内的全部采砂量都算作非法开采,没有区分合法和非法两个部分。而老周的砂场是有合法许可证的,许可证范围内的采砂行为是合法的,只有超出许可证范围的那部分才属于非法采矿。

我做了两项核心工作。第一,申请对采砂区域进行地质测绘和采砂量鉴定。鉴定报告对采砂区域的前后地形变化进行了对比,计算出实际采砂总量。第二,将采砂总量与许可证规定的合法开采量进行比对,区分出合法和非法两个部分。经过鉴定和比对,真正属于非法开采的河砂数量,比公安机关认定的数字低了不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鉴定报告和对比数据,论证非法开采的数量应当以鉴定结果为准,不能把合法开采的部分也算入犯罪数额。法院经审理后,对非法开采的数量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合法开采部分。老周的刑期由此明显降低。老周的儿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该我父亲认的罪,我们认;但不该算在他头上的数,也不能让他一个人扛。你帮我们把账算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被控非法开采铁矿石,通过论证“没有破坏性开采”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选矿厂。他从一些私人矿点收购铁矿石进行加工,同时自己也在一处废弃的老矿区捡拾地表矿石。后来这处老矿区被认定为非法开采区域,老李被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立案。公安机关认定他在废弃矿区采挖了相当数量的铁矿石,价值较大。

老李的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在废弃矿区捡石头不假,但那些矿石很多是前人开采时留下的尾矿和地表散矿,老李从来没有用爆破、机械挖掘等方式进行破坏性开采。他的选矿厂的矿石来源主要靠收购,自己在废弃矿区捡拾的矿石只是很少一部分。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在废弃矿区的行为确实和“采矿”有区别。他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在废弃矿区作业,这是不对的,但他的作业方式主要是人工捡拾地表散矿,没有进行采掘作业。从对矿产资源的破坏程度看,人工捡拾地表矿的行为,与使用机械大量开采、爆破作业等破坏性开采方式明显不同,对矿产资源的破坏程度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在法庭上,我重点论证了老李的行为方式和对矿产资源的实际破坏程度。法院经审理后,考虑了这些因素,对老李从宽处罚。老李的刑期比同类破坏性开采案件明显要轻。老李的妻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老李捡石头和那些炸山的人,法律后果应该不一样。你帮法庭看清楚了这一点。”

非法采矿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非法采矿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开采数量的认定是量刑的核心。合法开采和非法开采要区分清楚,不能把全部采量都算成非法。第二,矿产品价值的计算要科学。鉴定方法是否合理、价格标准是否准确、有没有扣除开采成本,都直接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重要辩护方向。不参与决策、拿固定工资或按天算钱、作用小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行为方式和对资源的破坏程度是重要情节。人工捡拾和机械开采的破坏程度不同,量刑应当有所区别。第五,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是从宽的基础。

非法采矿罪的涉案者,很多是矿山周边的普通农民和工人。他们中的一些人世代靠山吃山,对“捡石头”“挖沙子”的法律边界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非法开采的数量算准确,把主从犯的地位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非法采矿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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