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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滥伐林木罪如何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完全不同。盗伐是砍别人的树,滥伐是砍自己的树但没办证,或者办了证但超出了许可的范围和数量。在辽阳的山区农村,很多农民朋友觉得“我自家的林,想砍就砍”,不知道砍自己家林子也要办采伐许可证。等到林业部门找上门、公安机关立了案,才知道“自己砍自己的树”也是犯罪。

滥伐林木罪的法定刑分两档: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数量”,核心标准还是立木蓄积量。这个罪名的辩护关键,在于许可范围和实际砍伐数量的对比、主观明知的认定、从犯地位的区分。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滥伐林木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办了证但超量砍伐被控滥伐,通过精确核减数量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农村有一片自家的落叶松林。他申请了采伐许可证,证上批准可以砍伐五十立方米的林木。老赵带着工人上山砍树,心里大概估了个数,觉得差不多了。结果砍完之后,林业部门来验收,实测砍伐量比许可证批准的多了二十多立方米。老赵被以涉嫌滥伐林木罪立案。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不是故意超砍的,就是山上的树太密了,数着数着就砍多了。她说老赵办证了,是合法砍树,只是超了量,不能按全部砍伐量来算犯罪。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一件事:对老赵实际砍伐的林木数量进行精准鉴定。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是指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的部分,而不是全部砍伐量。老赵有合法许可证,证内的五十立方米是合法砍伐,超出的部分才属于滥伐。

我向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了这一计算逻辑,并申请对全部砍伐木材进行材积量复核。经复核,老赵实际超采的数量,比公安机关最初认定的“全部砍伐量”要低得多。这个数字的差异,直接影响了量刑档次。

在法庭上,我重点论证:老赵办理了合法的采伐许可证,主观上对超采数量缺乏精确的判断能力,超采部分属于过失性超出,不是故意大规模滥伐。老赵系初犯,认罪认罚,愿意补种树木,恢复生态。法院经审理后,对老赵从宽处罚,考虑了缓刑的适用。老赵出来后,第一时间上山补种了一批树苗。他跟我说:“辛律师,砍树要有证,有证也不能超。以后砍多少棵,先量好再砍。”

第二个案子:村委会组织砍树被控滥伐,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某村做村委会委员。村里决定对一片集体林地进行“间伐”,由村委会出面组织,让老周带着几个村民上山砍树。老周不懂林业政策,以为村委会决定的砍树就是合法的,就按照安排带人上了山。后来查明,这次间伐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砍伐数量超过了立案标准。老周被以涉嫌滥伐林木罪立案。

老周被刑拘后,他女儿找到我,说父亲就是村委会安排的,村里说砍他才砍的。他一个村委会委员,上面有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下面有干活的老百姓。砍树的决定不是他做的,他只是在中间执行。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集体滥伐林木中处于被支配的执行者地位。他没有做出砍树的决策,也不是砍树的核心组织者,只是按照村委会的安排带队上山干活。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老周的身份和职责。他是村委会委员,但不是村委会主任或书记,在村里的事务中排名靠后,更没有林业管理的决策权。第二,证明砍树的决策是村委会集体决定的。村委会议记录和多位村民的证言都能证明,老周只是服从集体安排。第三,论证老周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第四,指导老周的女儿积极缴纳罚金,并主动参与村里的补种复绿工作。

法庭审理中,我重点论证了老周的从犯地位和服从决策的性质。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继续在村里过他的日子。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村里的集体决定,有时候也不是万能的。以后再让我带队上山砍树,我先看看证在哪儿。”

第三个案子:帮亲戚砍树被控滥伐,通过论证“不知情”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赵,在辽阳打工。他有个亲戚在山区有一片林地,某天亲戚叫他回家帮忙砍树,说已经办好了手续。小赵信以为真,请了几天假回家帮着砍树。后来林业部门发现,亲戚根本没有办好采伐许可证,砍树行为属于滥伐。小赵因为参与了砍树,被以涉嫌滥伐林木罪立案。

小赵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去帮亲戚干活的,亲戚说手续办好了,儿子信了,就帮忙砍了几天。儿子自己一棵树也没卖过,一分钱也没拿过,纯粹是出力气帮忙。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固定小赵和亲戚之间的聊天记录,里面有亲戚说“手续都弄好了,你就回来帮忙砍就行”的对话。第二,证明小赵对采伐许可证的事完全不清楚。他在外打工多年,对家乡林业政策不熟悉,只是按照亲戚的安排干活。第三,论证小赵不具有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滥伐林木罪要求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主观上应当“明知”自己没有采伐许可。小赵被亲戚明确告知“手续都办好了”,主观上以为自己参与的是合法采伐,不具有犯罪故意。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赵缺乏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赵作出不起诉决定。小赵没有被起诉,继续在城里打工。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亲戚干活也得多个心眼。以后上山砍树,先问一句证在哪儿,有证了再动手。”

滥伐林木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滥伐林木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证内”和“证外”的数量区分是基础。有合法许可的,只有超出许可的部分才构成犯罪,不能把全部砍伐量都算进去。第二,“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被告知“手续齐了”的人、服从集体决策的人、不明就里帮忙的人,主观上不认为自己“滥伐”,定性必须严格审查。第三,从犯认定是执行者的重要辩护方向。不参与决策、不掌握情况、作用小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补种复绿、积极赔偿生态损失,是从宽的有力砝码。

滥伐林木罪的涉案者,很多是山区的农民。他们中的一些人,世代靠山吃山,对“砍自己家的树也要办证”的法律要求并不了解。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故意滥伐”和“因不懂法而超量”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也让那些被卷入的人有机会通过补种复绿来弥补过失。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滥伐林木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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