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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如何争取从宽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辽阳这样有太子河、浑河等水系穿过的地区并不罕见。每年禁渔期,总有人因为下网、电鱼、毒鱼被查处。涉案人员中,有的是专业渔民,有的是农闲时去河里摸点鱼虾的农民,还有的是被朋友叫去“帮忙”的人。他们中的很多人,根本没有意识到“捞几条鱼”也会触犯刑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个罪名的核心特征在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辩护的重点,在于主观明知的认定、捕捞工具和方法的性质、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禁渔期在太子河下网被查,通过认罪认罚和初犯身份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农村种地。农闲时节,他带着自家的渔网去太子河边下网,想捞点鱼自家吃和卖几个零钱。他不知道那段时间正是禁渔期,只看到河面上也有别人在打鱼,就觉得“大家都在打,应该没事”。结果他下网后没几个小时,就被巡逻的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清点,他捕捞的水产品数量虽然不算大,但因为是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老赵被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

老赵被立案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农闲去河边下个网,不是职业渔民,也不知道什么禁渔期。她说老赵种了半辈子地,头一回因为捕鱼被抓,又害怕又委屈。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的主观认知状态。他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中明确说“不知道是禁渔期”,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和渔政部门的现场记录都能证明,他下网的时间和地点附近没有任何禁渔标志和提示。第二,固定老赵捕捞的水产品数量。清点记录显示,他捕捞的鱼类以鲤鱼、鲫鱼为主,数量不多,没有珍稀水生动物。第三,收集老赵的日常表现证明——他是初犯,在村里口碑好,靠种地为生,捕鱼只是农闲时的偶然行为。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轻、认罪认罚,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以后下河之前先看看日历,看看让不让捞。再也不敢随便下网了。”

第二个案子:被老板雇去电鱼被控非法捕捞,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打工。一个鱼贩子找到他,说想雇两个人帮忙到河里去“赶鱼”,一天给一百五十块。小周去了之后才发现,老板用的是电鱼设备——背着电瓶,用电叉在水里放电,鱼被电晕了浮上来,小周等人负责用网兜捞。小周心里有点犯怵,但老板说“没事,这片河没人管”,他想着自己只是捞鱼的,电鱼的是老板,就继续干了。几天后,他们被河道巡查人员发现,老板逃跑,小周和另一个人被抓住。小周被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拘留。

小周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被雇去帮忙捞鱼的,电鱼的是老板。她说小周一天挣一百多块辛苦钱,家里还有个上幼儿园的孩子,要是坐了牢,孩子怎么办。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周在非法捕捞活动中处于被雇工地位。他不掌握电鱼设备,不决定捕捞地点和方式,不参与捕捞所得的分成,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用网兜捞被电晕的鱼。电鱼这一核心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是老板,小周只是在旁协助。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明显较小,地位较低,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小周和老板之间的雇佣关系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工钱支付记录。第二,证明小周在捕捞活动中的具体角色——他是捞鱼的,不是电鱼的,电瓶、电叉等工具都在老板手里。第三,收集小周的家庭情况证明——他有幼儿需要抚养,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第四,指导小周母亲积极缴纳罚金,并联系渔政部门了解生态修复赔偿事宜,主动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法庭审理中,我重点论证了小周的从犯地位和被动角色。法院最终认定小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小周没有被关进去,继续打工养家。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以后看到别人电鱼,我转身就走。给再多钱也不干这种事了。”

第三个案子:帮人开车运鱼被控非法捕捞,通过论证“没有捕捞行为”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跑三轮车运输。某天,一个熟人找到他,说往河边拉一趟货,给一百块车费。老李去了之后发现,是几个人在河边用电鱼设备打鱼,打上来的鱼让他用三轮车拉到集市上去。老李觉得就是拉个货,没想太多,就帮着运了两趟。后来这几个电鱼的人被查处,老李因为参与运鱼,被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

老李被立案后,他儿子找到我,说父亲就是个跑三轮的,别人让拉什么就拉什么。他既没有电鱼,也没有捞鱼,就是开车运了几趟鱼,怎么就成了非法捕捞?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的行为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核心要件存在明显距离。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惩罚的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老李没有下河捕捞,没有使用任何渔具,没有实施电鱼、毒鱼等行为。他只是在河边上帮忙把已经捕捞上来的鱼运走。他的行为更接近“非法运输水产品”,和非法捕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李没有实施非法捕捞行为,不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他的运输行为即便涉及违法,也应当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违法处理,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李作出不起诉决定。老李被释放后,再也不敢随便帮人运“河里的东西”了。他跟我说:“辛律师,我跑三轮十几年,什么货都拉过。以后看到河边上来的鱼,我先问清楚是怎么来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是禁渔期、不知道电鱼违法、不知道下网会犯罪,这些认知状态直接影响定罪。第二,行为性质的界定必须精准。捕捞行为和运输行为、协助行为的法律评价不同,不能混为一谈。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和辅助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不掌握电鱼设备、不决定捕捞方式、只是帮忙捞鱼或运鱼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增殖放流和生态修复,是从宽的有力砝码。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涉案者,很多是河边的农民和打工者。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并非职业渔民,更不是资源掠夺者,只是在日常劳作和生活中触碰了法律红线。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非法捕捞者”和“被卷入的人”区分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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