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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有效辩护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安全犯罪中量刑最重的罪名之一。它的核心特征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在辽阳,这个罪名往往和熟食加工、水发产品、保健品、减肥产品等场景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小作坊主、小摊贩,有的只是在小作坊里帮工的工人。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分三档:一般情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量刑之重,在刑法分则中位居前列。

正因如此,这个罪名的辩护空间就格外重要——主观明知是否成立、涉案食品是否属于“有毒有害”、数量认定是否准确、从犯地位是否清晰,每一项都可能直接改变当事人的命运。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在熟食店帮工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赵,在辽阳一家熟食店打工。这家熟食店的老板为了让卤肉颜色好看、卖相好,在卤制过程中添加了一种工业色素。小赵负责切肉、打包、招呼客人。他每天在店里忙活,对老板添加色素的事情有印象,但老板说那是“食用色素”,小赵没往深处想。后来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卤肉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老板被刑事拘留,小赵也被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

小赵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店里切肉的,加色素是老板自己干的,儿子没有参与配方,没有参与采购,一个月就拿两千多块工资。她说小赵连色素瓶子都没碰过。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赵在犯罪中处于典型的被雇工地位。他不参与加工配方的设计,不参与原材料的采购,不参与销售定价和利润分配,只负责最基础的切肉、打包工作。即便认定小赵对添加色素有“模糊的知情”,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也极小,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赵的工作内容和工资记录,证明他的从属地位。第二,固定小赵和老板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色素的事情是老板操作的,小赵只是一个普通的帮工。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赵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赵在犯罪中的边缘角色。法院最终认定小赵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小赵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儿子在熟食店干了半年,差点干进了监狱。谢谢你帮他把道理说清楚了。”

第二个案子:熟食店主被控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通过论证“不知道是非食用物质”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经营一家熟食摊。他听说卤肉时加一种“卤肉香精”能提味,就从调味品市场买了几瓶回来用。后来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这种所谓的“卤肉香精”其实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成分。老周被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买的香精是从正规调味品市场买的,包装上写的是“食品添加剂”,还有生产日期和厂名厂址。老周以为是合规的调味品,根本不知道里面含有毒有害成分。她说老周干了十几年熟食生意,从来不敢在食品上动手脚。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固定老周购买香精的凭证。他有调味品市场的购物小票,有香精的外包装照片,包装上明确写着“食品添加剂”字样。第二,论证老周对香精的真实成分不知情。这种香精从外观、包装、销售渠道来看,和普通调味品没有区别,老周不具有专业的化学检测能力,不可能知道里面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成分。第三,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是毒有害食品原料”的故意,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要件。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周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经进一步审查,认为老周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老周出来后,把熟食摊重新开起来了,但再也不敢用那些来路不明的“香精”了。他跟我说:“辛律师,以后进调味品,一定从大厂家的正规渠道进,还要留好进货凭证。要不是你帮我把这些凭证拿出来,我这条命就交代了。”

第三个案子:被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通过论证“没有销售”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小药店。他进了一批所谓“男性保健品”,放在柜台里卖。后来市场监管部门查获,这批保健品被检出含有西药成分,属于非法添加。老李被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公安机关认定他销售的数量较大。

老李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进的这批保健品,大部分还没卖出去就被查了。实际卖出去的只有几盒,数量很少。他说父亲不懂保健品里的成分,进货的时候也没想到会违法。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公安机关认定老李销售数量的方式确实存在问题。他们把老李店里查获的全部保健品都算作“已销售”,但老李的进货记录和销售台账显示,实际卖出的数量很少,绝大部分还在柜台里。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销售金额”,是指实际销售的金额,未销售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未遂,不能全额计入既遂金额。

我做了详细的核对工作,把已销售和未销售的部分分开。同时论证了老李对保健品含有毒有害成分的认知程度——他进货时看了包装和资质材料,没有理由怀疑产品含有非法添加成分。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销售金额的重新计算表。法院经审理后,对销售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未销售部分。老李的刑期由此有了明显下降,结合他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法院对他从宽处罚。老李的儿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卖了的东西我们认,没卖出去的凭什么算我们卖了?你帮我们把账算明白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对添加物的性质是否知道、有没有被蒙蔽、认知能力如何,是判断的关键。第二,涉案食品是否属于“有毒有害”是定性的基础。含量多少、危害程度如何、是否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必须通过专业鉴定来确认。第三,销售金额必须严格核减。未销售的部分不能计入既遂金额,已销售的也要审查证据是否充分。第四,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重要辩护方向。不参与生产决策、拿固定工资、作用小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五,认罪认罚、初犯是从宽的基础,必须充分把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涉案者,很多是小摊贩、小作坊主和他们的帮工。他们中的很多人并没有“投毒”的故意,只是贪图便宜、缺乏专业知识,在不知情或半知情的情况下被卷入了食品安全犯罪的链条。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投毒者”和“不知情的人”区分清楚,把“主犯”和“从犯”的地位划清楚,让重罚不滥及无辜。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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