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辽阳这个内陆城市,很多人觉得离自己很远。但实际上,这个罪名并不只属于沿海口岸——从境外绕关偷运木材、通过伪报品名进口冻品、从边贸渠道夹带走私货物,都可能和这个罪名有关。涉案人员中,有货主、有货代、有报关员,也有只是被叫去“接一批货”的货车司机。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和偷逃税额直接挂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量刑的核心变量是偷逃税额的认定、从犯地位的区分和主观明知的证明。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货车司机被叫去“接货”被控走私,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跑大货车运输。某天,一个做边贸生意的老板找到他,说有一批木材从口岸过来,需要运到辽阳,运费给得很高。老赵接了单,开着货车到了边境附近的一个货场,装了一批木材就往回拉。路上被查,原来这批木材是走私入境的,没有缴纳关税。老赵被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个开货车的,货主让拉什么就拉什么,他哪里知道货物是走私的?货场的工人装车,他连木材是什么品种都分不清。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赵在走私链条中处于最末端的运输环节。他不参与货物的采购和报关,不知道货物的真实来源和进口手续是否齐全,只是按照货主的要求把货从指定地点拉到指定地点,赚取运费。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老赵和货主之间的运输协议和运费约定,证明他只是受雇运输。第二,证明老赵对货物的走私性质不知情——他拉的木材有货主提供的单证,单证上写的是国内调运,老赵没有理由怀疑。第三,收集老赵的日常表现证明,证明他是初犯,跑运输多年没有违法记录。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赵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赵在走私链条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赵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老赵没有被关进去,继续跑运输,但他现在接活之前都会多问一句:“货的来路正不正?”他跟我说:“辛律师,运货的要是运了走私货,也要跟着吃官司。以后我看单子,单子不对就不拉。”
第二个案子:报关员被控走私,通过论证“没有走私故意”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一家外贸公司做报关员。公司经理安排他为一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手续,给了他一套单证。小周按照单证上的信息如实填报,货物顺利通关。后来查明,这票货物的真实品名和单证上写的不符,公司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偷逃了关税。小周作为经手报关的人,被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立案。
小周被刑拘后,他父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按经理给的单证填表,单证上写什么就报什么,他根本不参与单证的制作,更不知道品名是假的。他说小周做报关员才一年,平时就是个跑腿的,经理让怎么做就怎么做。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周在走私行为中处于被指使的执行者地位。他不参与单证的制作和伪造,不参与货物的实际查验,不参与偷逃关税的策划。他的工作就是按照公司提供的单证填写报关单,这是报关员的基础工作。单证是公司经理提供的,小周有理由相信单证的真实性。在主观上,小周对走私行为不知情,不具有走私的故意。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周作为基层报关员,按照公司提供的单证如实申报,不具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的主观故意。他的行为不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周作出不起诉决定。小周被释放后,再也不敢在外贸公司做报关员了。他跟我说:“辛律师,我在这行干了一年,差点干进了监狱。以后不管做什么工作,先搞清楚自己做的事合不合法。”
第三个案子:被控走私数额过大,通过审查偷逃税额的计算方法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贸易公司。他通过边境渠道进口了一批冻品,被海关缉私部门查获。海关核定老李偷逃的应缴税额较大。如果按这个数额认定,老李面临较重的刑罚。
老李被刑拘后,他儿子找到我,说父亲进的冻品里,有一部分是正规报关进口的,只有一部分是边贸渠道进来的。海关把全部冻品都按走私算,这不合理。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海关核定偷逃税额的方式确实存在疑问。老李的冻品来自多个批次,其中有一部分确实通过正规报关渠道进口,有完税凭证。海关在核定偷逃税额时,把全部货物都纳入了走私范围,没有扣除已经缴纳关税的部分。我做了详细的核对工作,把老李公司名下的全部进口记录和完税凭证整理出来,逐一对应。经过梳理,老李实际偷逃的税额比海关核定的数字低了不少。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完税凭证和核对表。法院经审理后,对偷逃税额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已经完税的部分。老李的刑期由此有了明显下降,结合认罪认罚和初犯情节,法院对他从宽处罚。老李的儿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我爸有错,但交了税的不能不算数。你帮我们把数算明白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对走私性质不知情、被单证蒙蔽、处于被指使地位的人,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偷逃税额的认定必须严格审查。已经完税的部分不能计入走私数额,计算方法是否科学、货物范围是否准确,直接决定量刑档次。第三,从犯认定是运输者、报关员等辅助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不参与走私策划、不参与利润分配、拿固定报酬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初犯、积极补缴税款,是从宽的有力砝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重刑,应当落在货主和组织走私的核心人员身上。对于只是跑运输、做报关、打下手的人,法律应当给出与其行为相适应的评价。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主从犯的界限划清楚,让重罚不滥及处于链条末端的人。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