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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寻衅滋事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寻衅滋事罪,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多的罪名之一。这个罪名脱胎于旧刑法里的“流氓罪”,涵盖的行为类型非常广泛——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正因为类型宽,边界模糊,很多本不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在实践中容易被纳入这个罪名。一旦定罪,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代理过不少寻衅滋事案件,成功的辩护往往不是把当事人“辩成无罪”,而是把定性辩准确——把不该定寻衅滋事的,辩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或者辩成情节显著轻微。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寻衅滋事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KTV门口冲突被指寻衅滋事,逐帧分析监控改变罪名定性

当事人李某,在辽阳某KTV门口等车时,与另一群人发生冲突。对方有人喝了酒,经过李某身边时对李某的女伴说了不尊重的话。李某上前理论,对方先推了李某一把,李某还手推了对方。双方短暂推搡后散开,对方有一人倒地擦伤,事后鉴定为轻微伤。对方报警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李某刑事拘留。

李某的父亲找到我,说儿子平时很老实,那天是对方先挑衅的,儿子只是被动还手。他说KTV门口有监控,希望我调取录像看看。

我第一时间去调取了KTV门口的监控录像。录像完整记录了事发全过程:对方一行人从李某身边经过时,其中一人停下来对李某的女伴说了什么,然后发出笑声。李某上前理论,语气克制,没有动手。对方一个人用胸口撞了李某一下,李某后退了一步。对方又推了李某一把,李某这才还手。整个冲突不到一分钟。

我将监控逐帧截图,制作了详细的时序分析报告。这份报告清楚地证明:冲突由对方先行挑衅引发,李某的行为是被动反击,不具有寻衅滋事罪要求的寻求刺激、破坏公共秩序的典型特征。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监控分析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论证李某的行为属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被动冲突,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检察院经审查后,将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害人仅构成轻微伤,且被害人对引发冲突有明显过错,检察院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李某的父亲拿到不起诉决定书时,声音哽咽地说:“辛律师,要不是你想到去看监控,我儿子这辈子就毁了。”我说,不是我想到了,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刑辩律师都应该想到。监控录像是不会说谎的证人,只是很多时候没有人去把它请出来。

第二个案子:酒后砸了饭店几样东西,被控寻衅滋事,论证情节显著轻微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张,二十多岁,在辽阳打工。某天晚上和朋友喝酒,喝多了。散场后路过一家烧烤店,和店主发生了口角。小张情绪失控,把店门口的一张塑料桌子和几把椅子掀翻了,还砸碎了一个玻璃杯。店主报警后,小张被带到了派出所。经鉴定,损毁物品价值不高,就是几百块钱的东西。

小张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他母亲找到我,说孩子就是喝多了耍酒疯,平时很守规矩。她说东西总共没几个钱,他们愿意赔,问能不能争取不起诉。

我了解案情后发现,小张的行为属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但如果损毁的财物价值很小,且行为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以论证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我做了几件事。第一,指导小张家属主动赔偿了店主的全部损失,取得了店主的谅解。第二,收集小张的日常表现证明,证明他是初犯,平时行为端正,酒后失控属于偶发。第三,在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张损毁的财物价值极小,行为发生在酒后情绪失控状态,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赔偿到位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张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小张没有留下犯罪记录,继续在辽阳打工。他后来见到我,说现在酒也少喝了,知道了“酒后失控”不是逃避责任的理由,但法律也给了他一次改过的机会。

第三个案子:被指“强拿硬要”,论证系民事纠纷,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郑,在辽阳经营一家建材店。他和一个客户因为一笔货款的支付方式产生了分歧。老郑认为客户应该先付清尾款再提货,客户认为货已经定好了,先提货再付款。双方在店里吵了起来,老郑一气之下把客户已经装车的一部分建材扣了下来,说“不付款别想拉走”。客户报警称被老郑“强拿硬要”。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老郑立案。

老郑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这明明是买卖纠纷,怎么就成了寻衅滋事?老郑扣货是因为客户之前已经拖欠了不少货款,这次又想把货拉走不给钱,老郑实在没办法才扣下的。

我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发现老郑和客户之间确实存在长期的供货关系和尚未结清的货款纠纷。老郑扣货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不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破坏社会秩序。这种基于特定民事纠纷而采取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随意”“任意”的核心特征。

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郑的行为发生在特定的交易关系中,针对的是特定的交易对象,起因是货款纠纷,主观动机是保障债权,不具有寻衅滋事罪的典型特征。本案本质上是民事纠纷,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

检察院经审查后,采纳了律师意见,对老郑作出不起诉决定。老郑出来后,和客户之间的货款纠纷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他跟我说:“辛律师,做买卖的谁没跟客户红过脸。要是红个脸就成寻衅滋事,那满大街做生意的都别干了。”

寻衅滋事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寻衅滋事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定性是辩护的核心。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民事纠纷之间的界限,直接决定罪与非罪、刑期高低。第二,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至关重要。很多冲突现场有监控、有目击者,这些客观证据比双方的嘴更可靠。第三,“随意”和“任意”是核心要件。如果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起因是特定纠纷,就应当质疑寻衅滋事的定性。第四,情节显著轻微的论证空间较大。损毁价值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赔偿谅解到位的,争取不起诉的可能性大。

寻衅滋事罪的核心在于“随意”和“任意”。如果行为的起因、对象、方式都指向特定纠纷,就不是寻衅滋事。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中间的界限看清楚。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寻衅滋事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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