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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掩隐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俗称“掩隐罪”,在辽阳的刑事案件中非常常见。这个罪名的典型场景是:有人帮别人取了一笔钱、转了一笔账、卖了一个来路不明的东西,后来查明这些东西是犯罪所得,提供帮助的人就被牵了进来。很多人直到被刑拘才明白,自己以为的“帮个忙”,在法律上可能已经构成了犯罪。

掩隐罪的核心特征是“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这里的关键词是“明知”。很多案子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此——当事人到底知不知道那笔钱、那个东西是犯罪所得。我代理过大量掩隐案件,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帮朋友取了几万块钱,通过证明主观不明知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刘,二十多岁,在辽阳一家公司做业务员。他有一个关系不错的朋友,某天朋友说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了,有一笔货款急着收,想借小刘的银行卡帮忙收一下,再取出来给他。小刘觉得只是帮朋友一个忙,没多想就答应了。他用自己的卡帮朋友收了一笔几万块钱的款,然后取出现金交给了朋友。

几个月后,警方找到小刘。原来那笔钱是电信诈骗的赃款,小刘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他帮忙取现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小刘被刑事拘留。

小刘的家人找到我,说他就是个普通上班族,根本不知道那笔钱是诈骗来的。那个朋友跟他说的是“货款”,小刘还特意问了一句“不是什么来路不明的钱吧”,朋友拍着胸脯说绝对是正经钱。

我了解案情后发现几个有利情节。第一,小刘出借银行卡的动机是帮朋友收款,对方以“货款”进行解释,小刘没有获得任何好处费。第二,小刘在取款前主动问过钱的性质,对方明确说是货款。第三,小刘事后没有删除聊天记录,没有躲避侦查,反而在配合调查时主动提供了和朋友的聊天记录,这些记录完整反映了小刘当时对钱的性质的认知。第四,小刘是初犯。

我做的核心工作是把“主观明知”的证据链做扎实。小刘和朋友的聊天记录是关键证据——里面有小刘问“不是什么来路不明的钱吧”、朋友回复“绝对正经钱”的完整对话。这段对话直接证明小刘对钱的来源进行了核实,而且得到了“正当来源”的答复。从法律上讲,不能要求一个普通人去核实朋友的每一句承诺是真是假,小刘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刘明知那笔钱是犯罪所得。小刘出借银行卡是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对方以“货款”为由进行解释,小刘还主动进行了询问,主观上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刘作出不起诉决定。小刘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保住了工作。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再也不会把自己的卡借给别人了,不管对方是谁。”

第二个案子:收购旧手机被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论证不明知来源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开了一家二手手机店。某天,一个小伙子拿着两部成色较新的手机来店里卖,说自己是机主,最近换了新手机,旧的不用了。老周看了看手机,问了几句来源,对方说得很自然,老周就按市场价收购了。他用微信转账付了款,还留了对方的联系方式。

几天后警方上门,原来那两部手机是盗窃赃物。盗贼被抓后供述了销赃地点,其中就包括老周的店。老周被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开店十几年了,一直本本分分,收购二手手机是他的正常经营行为。他根本不知道那两部手机是偷来的。

我了解案情后发现几个关键点。第一,老周在收购时对手机的来源进行了询问,对方自称是机主,说法自然。第二,老周按照市场正常价格收购,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异常行为。第三,老周保留了完整的收购记录——微信转账凭证、对方的联系方式、收购台账。第四,老周此前从未收购过来路不明的手机,店里也没有收购赃物的历史记录。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二手手机店主收购来历不明的物品,什么情况下构成“明知是犯罪所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收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在非正常时间、地点进行交易,或者交易对象形迹可疑,就可能被认定为主观明知。但老周的情况不同——他按市场价收购,在正常经营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易,对方外表正常,说法合理,老周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我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律师意见,重点论证:老周是合法经营的二手手机店主,收购行为是正常经营行为。他按照市场正常价格收购,询问了手机来源,留下了交易记录和联系方式,没有反常的交易特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老周对手机的赃物性质具有主观明知。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周作出不起诉决定。老周恢复了经营,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以后收东西我得多留个心眼,该看的证件要看,该留的记录要留。”

第三个案子:帮人转卖了一批“问题”电缆,涉案金额核减后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做废品回收生意。某天,一个熟人老李找到他,说有一批电缆线要处理,问老赵能不能帮忙转卖。老赵看了看电缆线,成色不新,但还能用。他问老李东西哪来的,老李说是工地剩下的边角料。老赵觉得合理,就帮忙联系了一个买家,把电缆线转卖掉了,赚了很少一点介绍费。

后来查明,那批电缆线是某个工地被盗的。老李参与了盗窃,老赵帮忙转卖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按电缆线的评估价值计算,数额较大。

老赵被刑拘后,他儿子找到我,说父亲做废品回收多年,认识的人多,有时候帮人介绍买卖是常有的事。他说父亲当时确实不知道电缆是偷来的。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赵的帮助转卖行为确实构成犯罪,但有几个从宽情节。第一,老赵不是盗窃行为的参与者,只是事后帮忙转卖,在犯罪链条中作用较小。第二,老赵的获利极少,只有很少一点介绍费。第三,涉案电缆线的金额虽然已经达到定罪标准,但其中有部分电缆的价值评估存在争议——部分电缆线是被盗前就存在的库存,并非全部来自盗窃。我逐一核对清单后,对评估金额提出了异议,部分电缆的价值被核减。

在此基础上,我指导老赵家属积极退赃退赔,老赵主动退缴了全部介绍费所得,并配合警方追回了尚未卖出的部分电缆。老赵认罪认罚,态度好,是初犯。法庭审理中,我重点论证了老赵在犯罪中的次要作用、获利极少、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法院最终对老赵判处缓刑。老赵没有被关进去,家里的废品回收生意也保住了。

掩隐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掩隐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核心战场。当事人对赃物的性质是否知道、应当知道,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第二,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常理是关键判断标准。价格是否合理、交易时间和地点是否正常、是否保留了交易记录,这些细节能够帮助判断主观状态。第三,涉案金额必须逐项核对。评估价值不等于犯罪金额,有争议的部分要敢于提出异议。第四,从犯认定和退赃退赔是重要的从宽情节。在犯罪链条中作用小、获利少的人,结合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空间是存在的。

掩隐罪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日常交易之中。很多人因为一时义气、一时贪念、一时疏忽,被卷入了犯罪。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明知”的边界划清楚,让真正的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让被卷入的人得到公正的对待。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掩隐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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