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开设赌场罪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罪名。在辽阳,从农村小卖部里摆几台赌博机,到网络上组织人参与赌博,都可能涉及这个罪名。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分两档——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是主要标准。
开设赌场案件有一个显著特点:涉案人员往往不止一个,有出资的、有租场地的、有管账的、有拉客的、有在赌场里端茶送水的。哪些人是主犯,哪些人是从犯,直接决定了刑期的天壤之别。我代理过不少开设赌场案件,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在赌场打工的普通员工,被认定从犯后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陈,二十多岁,在辽阳农村一家小超市里上班。超市老板在后面的房间里摆了几台赌博机,供人赌钱。小陈平时的工作是看店、收银,偶尔按照老板的吩咐给玩赌博机的人兑个分数。他对赌博机的运营模式有些了解,但机器的钱怎么结算、老板和上线怎么分成,他一概不知。
后来这个赌博窝点被警方查获,老板和包括小陈在内的几个员工全部被刑事拘留。小陈被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他的父母从外地赶来,找到我的时候急得不行——小陈只是打工的,一个月拿两千多块工资,怎么就变成开设赌场了?
我了解案情后发现,小陈在赌场的地位非常边缘。他不参与投资、不参与利润分配、不参与拉客、不参与机器的管理维护。他的工作就是看店和按老板要求兑分,每月拿固定工资,和赌场的经营收益没有任何关联。
这个案子的辩护核心是:小陈是否属于从犯,甚至是否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受雇参与经营管理的,可以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但共犯中作用和地位有明显区别。小陈的参与程度很低,作用很小,属于典型的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小陈的工作内容——他的岗位说明、工资单、和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证据证明小陈只做看店和兑分,拿固定工资,不参与赌场经营决策。第二,收集小陈的日常表现证明——他是初犯,社会关系简单,此前无任何违法记录。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陈属于从犯,且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陈在赌场中的真实地位——一个拿固定工资的打工者,不是经营者的同谋。法院最终采纳了从犯的辩护意见,对小陈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小陈没有进监狱,但他从此再也不敢在涉赌场所打工了。他跟我说:“辛律师,我以后找工作,第一件事就是搞清楚老板到底在做什么。”
第二个案子:赌资数额认定过高,通过逐笔质证核减,降低量刑档次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经营一家棋牌室。棋牌室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平时附近居民来打打牌、消遣消遣。老赵收取一些台位费。后来有人利用棋牌室的环境进行较大金额的赌博,老赵对部分赌博行为知情,但没有直接参与,只是收取了略高的台位费。案发后,老赵被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
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认定的赌资数额较大——将近数十万元。如果这个数额被确认,老赵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老赵的家属找到我,说老赵的棋牌室大部分收入是正常的台位费,真正涉及赌博的金额没有那么多。
我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发现赌资数额的认定存在明显问题。公安机关的认定方法比较粗略,把棋牌室一段时间内的全部台位费收入都算作了赌博收入,把一些正常打牌娱乐的台位费也纳入了犯罪数额。这种计算方式明显扩大了犯罪金额。
我做的核心工作是逐笔核对。我把棋牌室的经营记录、台位费收取明细、涉案时间段内的收入流水全部调出来,逐一区分哪些是正常经营收入,哪些和赌博有关。通过详细的核对,真正和赌博相关的金额比公安机关认定的数额要低不少。
法庭审理中,我逐笔质证,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核减清单。法院经审理后,对赌资数额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其中证据不足和认定不当的部分。老赵的刑期从三年以上降到了三年以下,最终适用了缓刑。老赵保住了一条命,也保住了家。他后来把棋牌室关了,说再也不想沾这个边。
第三个案子:网络赌场代理,论证从犯加认罪认罚,争取到从宽处罚
当事人小郑,在辽阳打工。他在网上认识了一个人,对方说有个“稳赚”的项目,问他愿不愿意做代理——拉人来玩网络赌博,拉到了人有提成。小郑心动了,就在几个微信群里发了广告。几个月下来,他拉了十来个人参与,赚了不到一万块提成。后来这个网络赌博平台被警方打掉,小郑作为代理被抓获。
小郑被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贪小便宜,给人当了拉人的工具,绝对不是赌场的组织者。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郑在整个网络赌博链条中处于最底层。他的上面有代理线,代理线上还有平台运营者。小郑只负责拉人,不参与平台的搭建、运营、资金管理,他的提成比例很低,作用很小。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郑和上家的聊天记录,证明他是在上家的指使和安排下进行拉人活动的,没有独立的经营行为。第二,核算小郑的实际违法所得,证明他的获利极低,和社会危害性大的赌场经营者有本质区别。第三,论证小郑属于从犯,且认罪认罚、初犯、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重点论证了小郑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和极小的作用。法院最终对小郑从宽处罚。小郑的刑期比他预期的要轻得多。他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你帮孩子争取到了一个从头再来的机会。”
开设赌场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开设赌场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从犯认定是重中之重。赌场里的普通员工、底层的代理、负责跑腿的人,和出资的老板、组织的核心人员完全不是一回事。从犯认定到位,刑期能大幅降低。第二,赌资数额必须严格审查。公安机关的认定方法不一定准确,把正常收入和犯罪收入混在一起的情况并不少见,逐笔核减是有效辩护的重要手段。第三,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是从宽的基础。态度好、退钱快、配合调查,这些都能在量刑上体现出来。第四,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有些行为可能只构成赌博罪,有些可能根本不构成犯罪,定性问题必须认真分析。
开设赌场罪在老百姓眼里可能不算特别恶劣,但法律对它处罚很重。一旦被牵进去,不是罚点款就能了事的。特别是那些在赌场里打工、帮忙、跑腿的人,最容易成为被扩大打击的对象。律师的作用,就是帮这些处于边缘地位的人把真实的作用讲清楚,让他们获得与自身罪行相适应的处罚,而不是替主犯受过。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开设赌场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