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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律师辛鑫:聚众斗殴罪如何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聚众斗殴罪,在辽阳的刑事案件中并不少见。朋友义气、邻里纠纷、酒后冲动,都可能演变成多人参与的斗殴事件。很多人觉得打架只要不打死人就没事,但实际上,聚众斗殴罪的入罪门槛并不高——只要双方纠集多人、实施了斗殴行为,首犯和积极参与者就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具备持械、公共场所斗殴等加重情节,刑期直接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这个罪名的特点在于,参与者往往不止一个人,有的是组织者,有的是被叫去“帮忙”的,有的是到了现场但根本没动手的。这些人的地位和作用完全不同,量刑也应当有巨大差别。我代理过不少聚众斗殴案件,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被朋友叫去“站场子”,没动手,认定从犯后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周,十九岁,在辽阳打工。某天晚上,他的朋友打来电话,说在夜市上和人起了冲突,对方叫了人,让他赶紧过去“帮忙壮壮声势”。小周不想去,但朋友反复催,他碍于面子骑电动车赶了过去。到了现场,朋友和对方一群人已经推搡起来。小周站在外围,没有动手,也没有人主动来打他。后来有人报警,警方到场将双方全部带走。小周被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立案。

小周的父母找到我,急得不行。他们说儿子就是被朋友叫去的,到了现场连手都没动一下,怎么就成了聚众斗殴?

我了解案情后发现几个关键情节。第一,小周是被临时叫去的,事前没有参与商量怎么打、带多少人去。第二,小周到现场后只是站在外围,全程没有动手,也没有给任何人递东西。第三,小周的到场客观上壮了声势,但他的作用非常有限。第四,小周是初犯,认罪态度好。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小周是否属于“积极参与者”。聚众斗殴罪打击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不是所有到过现场的人都构成犯罪。小周的行为介于“一般参与者”和“不构成犯罪”之间。即使认定构成犯罪,他也属于从犯,且情节轻微。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收集小周到现场时间和位置的证据——他骑电动车的轨迹记录、现场监控画面。监控显示小周到场时斗殴已经接近尾声,他始终在外围,没有加入冲突。第二,找了在场目击者作证,证明小周从头到尾没有动手。第三,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论证小周情节显著轻微,建议不批捕或者不起诉。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周作出不起诉决定。小周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那晚我要是出了手,这辈子就完了。以后再有人叫我去‘帮忙’,我坚决不去。”

第二个案子:聚众斗殴致人轻伤,赔偿谅解加自首,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张,二十多岁,在辽阳一家工厂上班。某天晚上和朋友在饭店喝酒,隔壁桌有人出言不逊,双方发生口角。对方挑衅后推了小张的朋友一把,小张上前帮忙,双方在饭店门口打了起来。斗殴过程中,对方一人被小张推倒在地,头部磕到路沿石,造成轻伤。小张被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立案。

小张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丈夫不是惹事的人,那天是对方先挑衅的,丈夫只是帮朋友。她说丈夫非常后悔,愿意赔钱道歉。

我了解案情后判断,小张的有利情节是:第一,斗殴起因是对方挑衅,小张属于被动参与,不是组织者。第二,他没有使用凶器。第三,案发后他留在现场,等民警到场后如实说明经过,构成自首。第四,他是初犯,认罪认罚,愿意赔偿。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指导小张家属主动联系伤者,上门诚恳道歉。伤者经过多次协商,接受了赔偿方案,出具了谅解书。第二,固定小张自首的证据——他在民警到场后主动说明情况的笔录、现场监控显示的等待行为。第三,收集小张的日常表现证明——工厂出具的工作表现证明、同事的证言。

法庭审理中,我重点论证了小张的自首情节、被动参与的性质、赔偿谅解的到位、初犯偶犯的身份。法院最终对小张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小张没有被关进去,保住了工作。他后来把酒戒了,说酒后冲动差点毁了自己。

第三个案子:持械聚众斗殴被从重指控,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减轻处罚

当事人小赵,二十岁,在辽阳打工。某天晚上,他的一个朋友打电话说和人有矛盾,约了对方“谈判”,让他带点“家伙”过去。小赵从家里拿了一根甩棍带了过去。到了现场,朋友和对方没说几句就动起手来。小赵拿着甩棍在手里,但始终没有挥出去。后来警方到场,小赵因为携带凶器被认定持械聚众斗殴。按照法律规定,持械聚众斗殴的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小赵的父亲找到我,说儿子带甩棍是朋友让带的,他自己根本没动手。甩棍一直拿在手里,连挥都没挥一下。他说儿子是初犯,从来没跟人打过架。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赵虽然携带了甩棍,但在整个斗殴过程中没有实际使用,没有造成任何人受伤。他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不是斗殴的组织者,也不是首先动手的人。他的“持械”行为更多是服从朋友的要求,而非主动准备使用凶器。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收集小赵没有使用甩棍的证据——现场监控显示小赵始终站在外围,手拿甩棍但没有挥动动作。第二,论证小赵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被朋友叫去的、没有动手的、没有造成伤害的。第三,重点论证“持械”情节的认定应当结合具体行为来判断——小赵虽然携带了甩棍,但没有使用,没有造成伤害,其主观恶性和实际危害都远低于真正使用凶器的人。

法庭审理中,我重点论证了小赵系从犯,且其持械情节的实际危害较小。法院最终采纳了从犯的辩护意见,对小赵减轻处罚。小赵的刑期降到了三年以下。他父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你让我儿子知道了什么叫法律的公正。”

聚众斗殴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聚众斗殴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从犯认定是重中之重。被叫去“帮忙”的、到了现场没动手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都要积极争取从犯认定。第二,是否使用凶器是量刑的关键分界。持械聚众斗殴的刑期直接从三年起步,但没有实际使用凶器、没有造成伤害的,要重点论证其从犯地位和从宽情节。第三,赔偿谅解和自首是重要从宽因素。把人打伤了,钱赔到位、谅解书拿到,再加上自首和认罪认罚,争取缓刑的空间就大。第四,要准确区分参与者的地位。组织者、首要分子、积极参与者和一般参与者,刑事责任完全不同。律师要做的,就是帮边缘参与者把真实地位讲清楚,避免一概而论。

聚众斗殴的本质是“群体性冲动”,很多参与者就是在朋友义气和酒精作用下被卷进去的。等进了看守所才知道后悔,但后悔本身不能免罪。律师的价值,就是让参与者各负其责,让处于边缘的人不被过度处罚。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聚众斗殴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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