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与拐卖犯罪相对应的下游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妇女、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确实不知道对方是被拐卖的,不构成犯罪。第二,收买后是否有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等其他犯罪行为——如果有,将面临数罪并罚的严重后果。第三,是否“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这是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第四,是否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解救等从宽情节。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案子虽然数量不如帮信罪那么多,但每一起都涉及被收买者的人身自由和尊严。今天我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农村大龄男青年娶外地媳妇被控收买被拐卖妇女——论证主观不明知获不起诉
案件类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解某是辽阳某偏远山区的农民,四十多岁一直未婚。他在村里种地为生,因为家境贫寒、性格内向,一直找不到对象。某天一个邻村媒人找到他,说自己认识一个外地姑娘愿意嫁到辽阳来,只需要给女方家一笔彩礼钱。解某东拼西凑了几万块,通过媒人交给了女方家人。女方来到解某家后,解某对她很好,从没有打骂或限制她的自由。
几个月后,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跨省拐卖妇女案时,发现解某的妻子是被拐卖的受害者。公安机关以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对解某立案侦查。解某辩称自己根本不知道妻子是被拐卖的——媒人告诉他女方是自愿嫁过来的,他也和女方办了结婚登记。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解某主观上不明知对方是被拐卖的妇女。
第一,证明解某是通过正常渠道认识的女方。媒人是邻村熟人的亲戚,在村里介绍婚姻多年。解某通过媒人介绍与女方相亲、办结婚登记,全程都是按照农村正常的婚嫁流程进行的。他没有通过地下黑中介、没有在网络上购买,没有意识到这是一场犯罪活动。
第二,证明解某没有对女方实施任何人身控制。女方在解某家生活期间,可以自由出入、使用手机、与外界联系。解某从没有扣押过她的身份证件,从没有限制过她的行动自由。如果他知道女方是被拐卖的,不可能不加以控制。
第三,证明解某支付的是正常彩礼。解某给的几万块彩礼在辽阳农村属于正常水平。他没有以异常高价购买女方,没有意识到这笔钱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对价。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解某主观上不明知其收买的妇女是被拐卖的,缺乏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解某主观上没有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故意,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解某和女方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是被拐卖的。解某通过正常媒人介绍、支付正常彩礼、办理结婚登记,与正常的农村婚嫁无异。他没有能力也没有理由知道女方是被拐卖的。
【案例二】收买被拐卖妇女后按女方意愿放其回家——论证依法从轻处罚加自首获缓刑
案件类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富某是辽阳某乡镇的农民,四十多岁一直未婚。他通过一个外地人介绍,花了几万块彩礼娶了一个外省女子为妻。女子来到他家后,他逐渐发现女子经常偷偷哭泣,有时候会说自己想回家。富某没有对女子使用暴力,也没有限制她的自由,但女子不敢离开是因为害怕拐卖她的人报复她的家人。
富某后来得知这名女子是被拐卖的,心里非常矛盾——他已经花了好几万彩礼,但他也知道自己这样做不对。最终他决定遵从女子的意愿,主动联系了女子的家人,并将女子送回了老家。女子的家人接到女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对富某立案侦查。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收买妇女的全部事实,并提供了拐卖者的线索。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充分运用“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这一法定从宽情节,结合自首争取缓刑。
第一,论证富某按照女方意愿放其回家。富某在得知女方想回家后,没有阻拦、没有威胁,主动联系女方家人并将女方送回。这一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
第二,固定富某的自首情节。富某在女方家人报案前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了情况,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第三,证明富某没有对被买妇女实施虐待。女方在富某家生活期间没有受到任何暴力、虐待或人身限制。
第四,富某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拐卖者的线索,协助破获了拐卖案件。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富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按照女方意愿放其回家,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恳请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富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按照女方意愿放其回家的,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富某主动放人、自首、提供线索协助破案,这些积极行为为他争取到了缓刑。
【案例三】收买被拐卖儿童后善待孩子——论证情节较轻加自首获缓刑
案件类型: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巫某是辽阳某村的农民,夫妻结婚多年一直未能生育。他在一次外出时认识了一个人,对方说自己亲戚家孩子太多养不起,愿意送养一个男孩。巫某给了对方几万块营养费后,将一名两岁多的男孩带回家中抚养。巫某和妻子对孩子视如己出,悉心照料。
后来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跨省拐卖儿童案时,发现巫某抚养的孩子是被拐卖的儿童。公安机关以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对巫某立案侦查。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收买儿童的全部事实,并主动将孩子交给了公安机关。孩子在被解救后,公安机关发现孩子身体非常健康、穿着干净整洁,巫某夫妇确实对他很好。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巫某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且积极配合解救。
第一,证明巫某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孩子的身体检查报告显示发育正常、营养良好、没有任何受虐待的痕迹。周围邻居也证实巫某夫妇对孩子非常疼爱,给孩子买衣服、买玩具、每天带孩子在村里玩耍。
第二,证明巫某积极配合解救。巫某在被公安机关查处后主动将孩子交出,没有对抗、没有藏匿。
第三,固定巫某的自首情节。巫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第四,论证巫某收买儿童是出于养育目的而非其他不法目的。他和妻子因为不能生育才收买孩子,将孩子当作亲生子女抚养,没有虐待、没有转卖、没有利用孩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巫某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积极配合解救,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巫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收买被拐卖儿童后没有虐待、积极配合解救的,可以争取从轻处罚和缓刑。巫某虽然犯了罪,但他对孩子的善待和配合态度为他争取到了缓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第一,“明知”是罪与非罪的第一道防线——确实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第二,收买后对被买者没有虐待、不阻碍解救或放其回家,是法定的从宽情节。第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解救是从宽处理的关键筹码。第四,收买后如果有强奸、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行为,将面临数罪并罚,辩护策略要围绕避免数罪并罚展开。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案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法律咨询: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或合同纠纷,可通过私信预约当面或远程咨询。专业判断,决定案件走向
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