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量刑最重、社会关注度最高的罪名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这个罪名有几个核心辩护点。第一,是否“以出卖为目的”——如果只是介绍婚姻、送养子女,没有出卖目的,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是否属于“介绍婚姻”或“介绍收养”——民间为未婚男女牵线搭桥、为不能生育的夫妇介绍收养子女,收取少量感谢费,属于民间互助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三,当事人是否属于从犯——在拐卖团伙中,被指使参与接送、中转被拐卖人员的,量刑相对较轻。第四,是否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拐卖妇女儿童案子虽然数量不如帮信罪那么多,但每一起都涉及自由与生命的重大命题。今天我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出来。
【案例一】为农村未婚男青年介绍外地对象被控拐卖妇女——论证属于介绍婚姻获不起诉
案件类型:拐卖妇女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曲某是辽阳某乡镇的一名中年妇女,平时在村里务农。她有一个远房亲戚在外省农村,当地有不少大龄未婚男青年找不到对象。曲某在老家认识几个家境困难、想嫁到经济条件较好地区的年轻女性。她先后撮合了几对男女相亲,男女双方见面后自愿结婚。男方家庭为了感谢曲某的牵线搭桥,每次都会给她几千块的红包作为感谢费。
后来其中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女方回到老家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是被曲某拐卖的。公安机关以涉嫌拐卖妇女罪对曲某立案侦查。曲某被刑拘后非常害怕——她说自己从来没有强迫过任何人,都是双方自愿相亲、自愿结婚的。她承认自己收了几千块感谢费,但这是男方家主动给的,不是她索要的。
曲某的丈夫在村里种地,两人有一个正在上高中的儿子。曲某被刑拘后丈夫天天往派出所跑,不知道该怎么办。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曲某的行为属于民间介绍婚姻,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第一,证明曲某介绍的女性全部是自愿的。几名被介绍的妇女都出具了证言,证实曲某在介绍时明确告知了男方的家庭情况和居住条件。她们是自愿去相亲、自愿决定结婚的,曲某从未限制过她们的人身自由,从未扣押过她们的身份证件,从未阻止她们与家人联系。
第二,证明曲某收取的是感谢费而非出卖妇女的对价。男方家每次给曲某几千块红包,是在婚事谈成后主动给的感谢费,金额符合当地农村的人情往来标准。这与拐卖妇女罪中收取高额“卖身钱”有本质区别。
第三,证明曲某没有使用欺骗、强迫手段。曲某在介绍时如实告知了男方的真实情况。介绍成功后,她还多次打电话回访,关心这些妇女在新家庭的生活状况。如果她是拐卖者,不可能在事后还主动关心被拐卖者的生活。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曲某的行为属于民间介绍婚姻,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曲某没有以出卖为目的,其行为属于介绍婚姻,不构成拐卖妇女罪,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介绍婚姻”和“拐卖妇女”。介绍婚姻是民间互助行为,即使收取了一定的感谢费,只要双方自愿、没有欺骗强迫,就不构成犯罪。
【案例二】被指使参与接送被拐卖妇女——论证从犯加自首获减轻处罚
案件类型:拐卖妇女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艾某是辽阳本地一名网约车司机。他在跑车过程中认识了一个常客,对方说自己是做婚介生意的,需要经常接送外地来的相亲女性。艾某信以为真,按照对方的指示接送了几名女性到指定的地点。这些女性有说有笑,没有人表现出害怕或被强迫的样子。
后来公安机关查处了一个拐卖妇女的犯罪团伙,发现艾某接送过其中几名被拐卖的妇女。艾某被以涉嫌拐卖妇女罪刑事拘留。他到案后才知道自己接送的女性中有被拐卖的受害者,非常后悔。他如实供述了自己被常客指使接送的全部事实,并提供了常客的联系方式和微信聊天记录。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艾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且主观上不明知是拐卖妇女。
第一,证明艾某主观上不明知接送的是被拐卖妇女。常客告诉艾某自己是做婚介生意的,艾某接送时这些女性有说有笑,没有任何异常表现。艾某是在被常客利用的情况下参与了犯罪活动。
第二,论证艾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最底层。艾某只是按照常客的指示接送人员,没有参与过招募、中转、贩卖等核心犯罪环节。
第三,固定艾某的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并提供了常客的联系方式和微信聊天记录,为公安机关抓获主犯提供了关键线索。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主观恶性较小,恳请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艾某为拐卖妇女罪的从犯,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拐卖案中要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被利用参与接送的人员如果确实不明知是拐卖行为,可以从犯论处。从犯加自首加立功,为减轻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例三】为不能生育的夫妇介绍收养儿童——论证属于民间送养获不起诉
案件类型:拐卖儿童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敖某是辽阳某村的村民。她在赶集时认识了一对不能生育的夫妻,夫妻俩多年来一直想收养一个孩子。敖某想起自己外村有一户人家,夫妻意外去世后留下一个年幼的孤儿,由年迈的奶奶抚养,家庭条件非常困难。敖某撮合了这对夫妻和奶奶,双方协商后签订了收养协议,约定由夫妻收养这个孤儿,负责孩子的生活和教育。夫妻为了感谢敖某的牵线搭桥和奶奶的同意,给敖某和奶奶各封了几千块的红包。
后来当地派出所在排查户籍时发现了这笔收养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登记,怀疑存在拐卖儿童的嫌疑。公安机关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对敖某立案侦查。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敖某的行为属于民间送养,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第一,证明敖某没有以出卖为目的。收养方给付的红包是感谢费,金额符合当地农村的人情往来标准。孩子的奶奶将这笔钱全部用于孩子的衣物和学习用品,没有从中牟利。
第二,证明送养是出于改善孩子生活条件的善意动机。被收养的孤儿原本由年迈奶奶抚养,条件非常困难。收养方家境殷实,有抚养能力。送养行为是为了让孩子得到更好的照顾和教育。
第三,证明收养方和送养方之间是自愿协商。收养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有村干部和邻居见证。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敖某的行为属于民间送养,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敖某没有以出卖为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收养手续后补。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民间送养”和“拐卖儿童”。民间送养是出于改善孩子生活条件的善意动机,只要没有出卖目的,就不构成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第一,“以出卖为目的”是区分拐卖与介绍婚姻、民间送养的最关键界限。第二,介绍婚姻收取合理感谢费的,属于民间互助行为。第三,在共同犯罪中要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第四,自首、立功、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的重要筹码。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拐卖案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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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