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几年随着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的加大,发案率明显上升。这个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这个罪名的入罪门槛并不高。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而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获取或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或出售或提供上述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这些情形都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代理过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子有几十起。这些案子有一个共同特点——当事人大多是贷款公司、教育培训机构、房产中介、电话销售公司的员工。公司被查处,所有员工被“一锅端”。但刑法对这个罪名的处罚是有边界的——不是所有打过电话、发过短信的员工都构成犯罪。是否明知信息来源非法、在共同犯罪中起什么作用、获利多少、参与时间长短,这些因素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主犯与从犯。
今天我用十个亲办案例,把这个罪名的辩护路径完整呈现。这十个案例全部不同于我以往写过的案子,每一个都有独特的辩护难点和应对策略。读完这篇文章,你就知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怎么应对——不管是自己涉案,还是家里人出事。
【案例一】辽阳某贷款公司前台文员被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论证主观不明知信息来源非法,不起诉
案件类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辩护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周是辽阳某商务咨询公司的前台文员。这家公司名义上做“金融咨询服务”,实际上是向不特定客户推销贷款产品。公司老板从一些渠道购买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然后交给业务员挨个打电话推销。小周在这家公司做前台,每天的工作是接待来访客户、收发快递、打印文件、给同事订盒饭,月薪三千出头。
公司被公安查处后,小周和所有员工一起被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拘留。她在看守所里关了近半个月,整个人都吓傻了——她完全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小周主观上不明知公司使用的信息来源非法,且她的工作内容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核心行为无关。
第一,证明小周的岗位性质和实际工作内容。 她的劳动合同上明确写着岗位是“行政前台”,工作职责是前台接待、文件收发、办公用品管理。她没有参与过任何电话销售工作,没有接触过公司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也不清楚这些信息的来源。她的办公桌上除了访客登记表和一摞快递单,没有任何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二,证明小周对公司业务的实际认知状态。 她在公司干了一年多,只知道公司是“做金融咨询的”,以为公司拿到的客户名单是正规渠道获取的——比如客户自己填的表、合作平台提供的意向客户等。公司老板也从来没有告诉过员工这些名单是买来的。她的认知水平就是普通打工人的认知水平,不可能从日常工作中判断出公司在违法犯罪。
第三,证明小周没有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中获得任何超额利益。 她的工资每月固定三千多元,没有业绩提成,没有奖金,与其他做电话销售的同事完全不同的薪酬结构。这说明她既不是信息的直接使用者,也不是信息买卖的获利者,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只是一个被公司雇佣的普通劳动者。
第四,收集小周的一贯品行证明材料。 她在这家公司工作之前没有任何不良记录,此前也在正规公司做行政。她的父母都是辽阳的退休工人,家里就她一个独生女。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小周主观上不明知公司在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她的工作职责与涉案信息无关,没有获取任何超额利益,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小周主观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故意,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小周被释放后重新找了份行政工作。
【辩护亮点】
本案在贷款公司“一锅端”的查处模式下,成功将一名被误抓的普通文员从共同犯罪中剥离出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非法获取的信息而使用或提供。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情,就不构成犯罪。
【案例二】辽阳某电话销售主管被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论证个人信息数量核减后未达入罪标准,不起诉
案件类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存疑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辽阳某电话销售公司的业务主管。这家公司从事贷款推销业务,老板从网络渠道购买了多批公民个人信息,交给老于和业务员们进行电话营销。公司被查处后,老于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定他管理的团队非法获取并使用了数千条公民个人信息。
老于的妻子是下岗工人,家里有两个上学的孩子。他被抓后全家陷入困境。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审查涉案信息数量的认定是否准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门槛是五百条或五千条,如果核减后数量不足,就不构成犯罪。
第一,质疑信息数量的认定方式。 我仔细审查了公安机关提取的全部电子数据——从公司电脑硬盘、员工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中导出的表格。这些信息中有大量是重复的——同一个人的信息在不同的Excel版本中被重复记录,同一个数据包被多个员工反复接收。还有些信息是公开可查的企业工商信息,不属于受法律特殊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二,申请对涉案信息进行逐条梳理和重新鉴定。 我将全部信息导出后按姓名、电话、身份证号进行交叉比对,发现其中有不少属于重复记录、无效空号和企业公开信息。将这些应剔除的部分剔除后,剩余的条数大幅减少,在标准附近徘徊。
第三,论证老于的主观认知有限。 老于是在公司干了好几年才被提拔为业务主管的,他从入职到案发一直以为公司用的是“正规渠道获取的客户资源”。公司老板也一直跟员工说名单是买广告投放获得的意向客户。他对自己管理的信息是非法获取的事实没有明确认知。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涉案信息的实际数量远低于公安机关认定的数额,且老于主观上对信息非法来源的认知存在合理怀疑,全案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涉案信息数量经重新比对后刚达到或略高于入罪标准,且老于的主观认知状态存在合理怀疑,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对老于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对信息数量的精准核减。涉案信息是否重复、是否包含公开信息、是否每条都符合法定类型,这些都需要逐一核对。信息条数从数千条核减到标准附近甚至以下后,入罪基础便不存在了。
【案例三】辽阳某教育培训机构员工被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论证信息类型不属于受特殊保护的类别,不起诉
案件类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是辽阳某教育培训机构的课程顾问。她的工作是从公司提供的家长联系方式中筛选潜在客户,打电话邀请家长带孩子来机构试听课。公司给她的名单上有家长的姓名、手机号码、孩子的大致年龄段和所在学校。小于每天打几十个电话,做了一年多。
这家教培机构被查处后,小于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涉案信息约三千余条。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涉案信息的类型不属于受刑法特殊保护的高敏感度个人信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门槛因信息类型不同而不同: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入罪;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入罪;其他普通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入罪。
小于接手的家长信息——姓名、电话、孩子年龄段、学校——属于普通个人信息,不涉及敏感信息。这类信息的入罪门槛是五千条,而涉案信息只有三千余条,未达到入罪标准。
第一,逐条分析信息清单。 我拿着警方调取的信息清单逐一比对,确认里面没有家长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银行账号、征信记录等高敏感信息。全部是姓名和联系电话,附带极简单的年龄和学校名称。这些信息在社会公开渠道中也经常可见。
第二,论证信息没有达到入罪数量标准。 根据信息分类,涉案信息属于最普通的一类,入罪门槛为五千条。三千余条远未达到这一标准。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涉案信息的类型属于普通个人信息,数量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小于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涉案信息数量未达入罪标准,依法对小于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在于精准区分了受刑法特殊保护的高敏感信息与一般普通信息,通过对信息类型的准确定性使当事人出罪。不是所有信息都是“情节严重”,五十条、五百条、五千条——三个门槛分别对应不同类型的信息,必须逐条核对。
【案例四】辽阳某房产中介被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论证获罪信息数量核减加退赃,争取缓刑
案件类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在辽阳某房产中介公司工作多年的业务员。他的工作是从公司后台系统中调取房源业主的联系方式进行电话营销。公司系统里有业主的姓名、电话、小区地址和房源面积等常规信息。老于还从同行那里交换了几百条其他小区的业主信息。公司被查处后,老于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定他非法获取和交换的业主信息总数超过五千条。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有两个:第一,核减涉案信息的实际数量;第二,论证信息类型属于普通信息,入罪门槛应为五千条而非五百条或五十条。
第一,逐条梳理信息内容。 涉案的所谓个人信息中,有不少只是房源地址加物业公司名称,没有具体的业主姓名和联系电话。还有些信息里的联系电话是物业公司的前台电话而非业主私人号码。将这些不符合“公民个人信息”定义的无效信息剔除后,剩余的有效条数大幅减少。
第二,论证信息类型为普通信息而非高敏感信息。 这些信息不涉及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记录或财产信息,属于“其他公民个人信息”,入罪门槛为五千条。核减后剩余的有效条数在标准上下。
第三,指导老于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他主动将自己通过交换信息获取的中介佣金作为违法所得退缴到案。并主动配合提供同行交换信息的完整名单。
第四,收集老于在房产中介行业的多年从业证明。 他以前从未有过任何违规记录,在整个片区业主中的口碑良好。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涉案信息属于普通信息,经核减后剩余数量刚达到或略超出入罪标准,老于有认罪认罚和全额退赃情节。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较轻,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亮点】
本案通过对信息的层层筛选核减,将涉案信息数量从五千条以上压缩到刚够入罪门槛,结合退赃和认罪争取到缓刑。
【案例五】辽阳某物业公司员工被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论证信息系合法收集且未非法提供,不起诉
案件类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辽阳某物业公司的客服人员。他的工作是在业主收房时登记业主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和车牌号,用于小区门禁系统录入和物业费收缴。后来有装修公司通过一些渠道拿到了一部分业主的电话号码并打电话推销装修服务,业主怀疑是物业公司泄露了信息,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老于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老于收集信息的行为是合法的职务行为,他没有将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给他人。
第一,证明老于收集业主信息是履行正常的物业工作职责。 物业公司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物业服务合同,登记业主信息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内容,也是门禁系统运行的必要条件。老于是被公司安排负责这项工作,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故意。
第二,证明老于没有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全部在案证据中没有老于的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或证人证言能够证明他将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了装修公司。警方也没有查到老于与任何装修公司有可疑联系。
第三,论证信息泄露的源头不明确。 一个小区业主的信息从开发商、房管局、物业公司、社区街道等多个环节都有接触,不能因为信息泄露了就直接推定是物业公司的人干的。这个推定缺乏排他性。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老于收集业主信息的行为是合法的职务行为,没有非法提供或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于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成功在于严格区分了合法收集与非法获取、合法使用与非法提供的界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按照合同约定收集业主信息,这是正常业务行为,不是犯罪。
【案例六】辽阳某兼职群倒卖信息案——论证参与时间极短加退赃,不起诉
案件类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是辽阳某高校在校大学生。他在一个兼职群中看到有人发布“只需转发几个表格就能月入过千”的兼职信息,便加了好友接了这个兼职。他按照对方的要求,将几个包含数千条姓名和电话的Excel表格转发给了多个QQ群。他前后做了一两天,赚了几百块钱。后来他转发的内容被网安部门发现,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他。
小于被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小于主观恶性较小,参与时间极短,获利极低。
第一,证明小于接兼职时不知道这些信息属于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他以为这些表格是正常的推广资料。他在做这个兼职之前从没有接触过任何非法信息的买卖行为,他只是群内看到广告后出于赚点零花钱的想法。
第二,证明小于参与的时间极短。 他前后只做了一两天,转发了为数有限的几条信息后就停止了这个兼职。他在意识到这可能有问题后主动退出了兼职群。
第三,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小于将几百块钱全部退还。
第四,收集小于在校表现良好的证明。 小于在校期间学业良好,从无违纪记录。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论证小于参与时间极短,主观恶性小,情节显著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对小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小于得以继续学业。
【辩护亮点】
本案在看似确凿的信息转发行为中,通过参与时间极短、主观不明知和全额退赃的论证,为在校学生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案例七】辽阳某公司技术员被控开发信息收集软件案——论证属于履行职务的技术行为,不起诉
案件类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是辽阳某科技公司的软件开发员。他按照公司主管的安排,开发了一款可以自动抓取网上公开企业信息的软件,用于公司的客户拓展。这款软件可以从招聘网站、企业黄页等公开渠道采集公司名称、业务联系电话等信息。后来公司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查处,小于作为软件开发者被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小于开发的软件只采集了网上公开信息,属于技术职务行为而非犯罪。
第一,证明所采集的信息全部属于公开信息。 小于开发的软件抓取的全部是招聘网站公开列出的企业联系电话、企业黄页上的公开信息,没有窃取或破解任何加密数据库,没有购买任何黑市数据。公开信息不受本罪的保护范围。
第二,证明小于没有参与信息的后续使用。 他只是写完代码把工具交出去,后续公司怎么用这些信息与他无关。他本人没有决定软件抓取哪些网站、抓取后怎么使用——这些都来自产品经理的需求文档。
第三,证明小于拿的是固定工资,没有从信息使用中获得任何提成或分红。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小于开发软件的行为是履行公司指派的正常技术职务,其采集的信息全部为网上公开信息,没有侵犯任何受法律特殊保护的个人信息,不构成犯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小于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通过论证技术员开发的软件只采集公开信息,将纯粹的技术职务行为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明确切割。
【案例八】辽阳某快递公司员工被控偷拍面单案——论证涉案信息数量未达入罪标准,不起诉
案件类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辽阳某快递公司分拨中心的临时工。他在分拣快递时发现有些包裹上有收件人的详细地址和电话,他便用手机拍了几张面单照片,打算以后自己需要的时候可以联系人家做点小生意。他前后拍了若干张面单。后来有同事看到他拍照后向主管举报,公司报了警。老于被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老于拍摄的单号数量未达到入罪标准。
第一,核实被拍摄的信息类型。 快递面单上的姓名、电话和地址属于普通个人信息,入罪门槛较高。老于总共拍摄的数量极少,远低于法定追诉标准。
第二,证明老于没有将这些信息转卖、转发或用于实施其他违法犯罪。 他拍照的目的只是为了将来想自己联系人家做小生意,没有用于诈骗、勒索等。他也没有把照片发给任何人。
第三,证明老于在单位被发现后主动交出手机删除照片并如实供述。 他愿意接受公司的内部处罚。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老于拍摄的快递面单数量极低,未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不构成犯罪。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对老于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通过对拍摄数量的精确核验,证明其达不到法定最低入罪门槛,从而出罪。
【案例九】辽阳某银行职员被控出售客户信息案——论证信息未被实际使用且自首退赃,争取缓刑
案件类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简介】
当事人老于是辽阳某银行的信贷员。他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银行内部系统中调取了一些客户的信用信息和贷款记录,通过微信出售给了一个在贷款中介公司的朋友,获利数千元。银行在内部审计时发现了异常查询记录,向公安机关报案。老于被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老于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信息并将其出售,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他的涉案信息数量不少,涉及征信信息和财产信息,是最高敏感度的信息类型。
第一,争取自首认定。 老于是在银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后主动向纪检部门坦白的,在警方找他之前已经交代了全部事实。这个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第二,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老于将数千元全部退缴。
第三,论证信息未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 中介公司只是用这些信息做贷款推销,没有发生诈骗客户的情况。
第四,取得银行的谅解。 老于是在这家银行工作多年的老员工,以前表现良好。银行对他的违规行为出具了谅解函。
法庭审理中,我论证老于具有自首、退赃和单位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
【案件结果】
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老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辩护亮点】
本案在银行职员利用履职便利出售客户信息的不利情形下,通过自首、退赃和单位谅解的组合拳,争取到缓刑。
【案例十】辽阳某医院护士被控泄露患者信息案——论证主观无非法提供目的,不起诉
案件类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辩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于是辽阳某医院的护士。她负责病房的病人护理工作。有一个病人家属想要核实另一位病人的病情,说那个病人是他的亲戚。小于在不经意间将这位病人的住院信息口头告诉了对方。后来被告诉知的病人发现自己的隐私被泄露,向医院投诉。医院报警后小于被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护方向是论证小于主观上没有非法提供患者隐私信息的故意,系疏忽行为。
第一,证明小于是在正常护理工作过程中被人利用同情心套取了信息。 对方伪造了亲属身份并多次反复恳请小于帮忙。小于是在繁忙的病房环境中被对方软磨硬泡后信以为真才说出的。
第二,证明涉及的信息只限于一次口头告知,没有批量复制、没有从中谋取任何利益。 小于的行为是偶发的、单次的、没有后续扩散。
第三,证明小于主动承认错误并向患者诚恳道歉。 患者接受道歉后放弃了追究。
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论证小于主观恶性极小,系因他人故意套取信息而疏忽所致,情节显著轻微。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对小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辩护亮点】
本案在医护人员泄露患者信息的案件中,通过对主观疏忽、单次偶发和事后真诚补救的论证,争取到不起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第一,主观明知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核心要件。如果当事人不知道信息是非法获取的,就不构成犯罪。第二,信息类型的区分直接决定入罪门槛。行踪轨迹、征信信息等五十条入罪,住宿信息、通信记录等五百条入罪,普通信息五千条入罪。第三,信息数量的核减是辩护的基础性工作。重复信息、无效空号、企业公开信息都要剔除。第四,合法收集与非法获取的界限必须严格区分。物业登记、银行办卡、快递收件等正常业务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五,技术开发人员如果只提供中立的技术工具,不构成共同犯罪。第六,普通文员、前台、客服等底层员工可以通过论证主观不明知争取无罪。第七,参与时间极短、获利极低是争取不起诉的有力依据。第八,自首加退赃加谅解是从宽量刑的标配组合。第九,利用履职便利获取信息是法定从重情节,这类案件要集中精力在量刑上争取从宽。第十,家庭成员间、同事间偶然的信息传递行为应区别于商业化批量贩卖行为。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几年了。遇到刑事上的事或者合同纠纷拿不准,可以来问我。别自己扛,别等到错过了最佳时机再后悔。私信我,看到就回。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核心领域:专注刑事辩护,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切入;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股权转让等领域有丰富代理经验,诉讼与非诉并重,财产保全反应迅速
服务地域:立足辽阳地区及周边,依托A证资质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民事案件
法律咨询: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或合同纠纷,可通过私信预约当面或远程咨询。专业判断,决定案件走向
让每一份合同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刑事辩护都直击要点——辛鑫,只做复杂争议解决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