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患者接受诊疗发生的费用,包括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医药费和治疗费等。
(二)误工费:患者因医疗损害必须治疗或休息造成的误工损失。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赔偿人支付给患者的膳食补助费用。
(四)护理费:患者住院治疗和出院康复期间以及伤残生活无法自理期间,需要他人照顾、护理其生活支付的费用。
(五)营养费:患者因医疗损害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付的费用。
(六)残疾赔偿金:患者因医疗损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应获得的生活费用。
(七)残疾用具费:患者因医疗损害造成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功能的器具发生的费用(包括安装更换费用)。
(八)死亡赔偿金:患者因医疗损害造成死亡,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九)丧葬费:患者死亡后,处理丧葬适宜支出的合理费用。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患者因医疗损害死亡或残疾,对于依赖患者生活给予的生活费补助。
(十一)交通费:患者因医疗损害就医发生的乘车的费用。
(十二)住宿费:患者就医和处理患者死亡善后事宜产生的住宿费用。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或近亲属因医疗损害而遭受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依法要求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