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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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

发布者:徐文军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930人看过

合同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

引言

双方签订的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难以继续履行而解除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与意定解除两种,针对其中的法定解除,大家知道我国法律中是怎么规定的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

【解除权消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必须是当事人自身原因之外的事件且具有外在于人的客观性。在实践过程中,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能会对不可抗力的情形进行扩大解释,如“合同第12.1约定,“‘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台风、洪水、政府行为、战争、骚乱、非法集会、传染性疾病肆虐等一切无法事先预料且不能事先避免的事件。”因此当原告起诉的合同解除情形中虽不属于《民法总则》中的不可抗力,但是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进行了扩大解释,应当认定原告取得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权。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该种解除情形又称预期违约,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示明示或默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

这种解除情形多出现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房东或者租客以自己的行为明确的表明自己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从而解除合同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该条解除情形中实际有三个条件,第一,对方迟延履行的是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而不是次要债务;第二,在行使解除权前须履行催告义务;第三,催告后必须经过一个合理的期限,债务人仍然未履行。

该情形仅限于履行期限与订约目的不具有密切联系的迟延履行,如果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则方当事人履行迟延,即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无须经过催告,即享有法定解除权。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如果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即所谓的“定期行为"),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无须催告即可径自行使法定解除权。

(2)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在实践中,守约方和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运用该情形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例如双方约定销售货款应每月结算一次,但付款方在签订合同以后未给付任何一笔销售货款,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双方合同已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除上述情形外还规定了例如因形式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抑或是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形,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定解除情形。


说在最后: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应该有一定的行使期限限制,期限过后该权利消灭,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如果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没有合理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将导致解除权人长期怠于行使,使双方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影响交易安全,违背了合同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及鼓励交易的原则和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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