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麒淋|时间:2021年03月27日|5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人在接受高X委托后,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申请阅卷,并就具体案情以及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制定辩护策略。本案中,高X尾号为6215的XX信用卡,购物透支4.5万元,经发卡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且该过程中,被告人变更了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未向发卡行告知。其行为属于《最高法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的“恶意透支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综合全案情况来看,高X自营物流公司,期间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致使对外负债累累,且部分债权人在催债过程中采取了威胁、恐吓的方式,已严重威胁到高X的人身安全。在此前提之下,其不得以外出躲债。高X在到案后能够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向发卡行归还了全部欠款,并取得了银行的谅解,属于法定从轻情节。
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也是该罪名社会危害性的体现。但从高X事后其主动偿还并取得谅解的行为来看,信用卡的管理秩序虽被一定程度的侵害,但事后也得到了弥补,鉴于前述情形,辩护人认为高X的行为情节轻微,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免于刑事处罚。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本罪名的判处除了“自由刑”外,还涉及到并处罚金,这无疑更加给高X本不富裕的生活又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鉴于上述事实,辩护人在本案中与承办人多次交换意见,依法为高X开展辩护工作,最终人民法院裁定对高X信用卡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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