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忠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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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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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程忠意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7日 1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原告哈尔滨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货款4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货款的利息,该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3.本案诉讼费依法承担。当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货款的利息,该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经营汽车轮胎销售的公司,原、被告于2016年3月达成口头协议,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轮胎,具体品牌、型号、数量、价款等以实际交易为准。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8年10月16日止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固谱牌轮胎共计3199条,合计金额566496元。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将每次购买的轮胎以物流发货的形式交付给被告,被告全部收货,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截止到2019年5月30日,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轮胎货款332845元。另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将部分轮胎退还给原告,该等部分轮胎价值193651元。经双方多次核对,被告对拖欠货款40000元数额予以认可,并承诺该借款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结清,但被告始终未支付。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XX公司与被告徐XX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尚欠原告4000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货款4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约定2019年12月30日前结清,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徐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XX公司货款40000元;

二、徐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XX公司自2019年5月30日起,以未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XX负担。

程忠意律师,现任黑龙江万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万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11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