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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构成要素与定罪量刑的关系

发布者:方爽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502人看过

定罪量刑都应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定罪的法律依据是犯罪构成要件,量刑的依据包括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恶势力是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这一定义明确表明恶势力是一类违法犯罪组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通过对定义中相关特征要素进行分析,可以与刑法定罪量刑的相关要素一一对应起来。

1.“经常纠集在一起”。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代表着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不是一人所为,而是聚众实施,具有一定的组织性;“经常”则意味着这种纠集或者相互纠集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俗话说,一人胆小如鼠,两人胆大如虎,三人胆大包天。纠集起来,使得团伙成员相互壮胆,犯罪意志更加坚定;经常纠集则使得团伙成员相互间逐步形成一定的共同预谋、分工配合和相互协作关系,犯罪的能力更强,效率更高。因此,“经常纠集在一起”反映出恶势力与一般共同犯罪团伙相比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这是恶势力所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共性特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所规定恶势力惯常实施的7种犯罪和伴随实施的11种犯罪中多数罪名都在不同程度上带有暴力特征,而暴力犯罪一直是我国刑事政策中重点打击的对象,这类犯罪多数情况下以普通群众为侵害对象,反映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都较大。

3.“在一定的区域和行业内”。恶势力团伙或集团都具有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目的,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就是要威慑在一定区域或者一定行业内居住生活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群,而要达到这种效果,其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具有空间上的集中性和公开性,体现了恶势力成员蔑视法律并企图建立非法权威的意图,反映其主观恶性较大的特征。

4.“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两年内至少实施3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且至少包括1次犯罪活动。由于刑法并没有将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恶势力团伙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团伙成员必须至少参与实施一次共同犯罪,才具有对其进行刑法评价的前提;而与普通共同犯罪相比,恶势力团伙有多次共同违法犯罪行为,这是团伙关系的稳定性和紧密性的具体体现,同时还体现了其违法惯性,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

5.“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这是恶势力的本质特征,“为非作恶”要求行为的动机、目的和起因都具有不法性,“欺压百姓”要求其具体犯罪具有欺凌、压迫、强制的性质,是为了对百姓形成物理强制或者心理强制,从而形成非法影响或谋取强势地位。这种特殊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反映了恶势力与一般共同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

6.“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与百姓日常经营、生活密切相关,强调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以群众利益为主要侵害对象;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就规定了恶势力犯罪行为的公然性或者其客观效果的公开性,否则这种影响就无法实现;这两个方面都体现了恶势力更大的主观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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