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一、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再由一审案件承办人注明生效时间。
2、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3、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等;
4、申请执行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5、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有效
证明文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件。
三、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申请执行期限: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特别规定:
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六、法院强制执行的主要措施: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可根据情况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5、《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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