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庆律师
赵庆庆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宁专职律师执业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王某1、王某2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2日 3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薛某、朱某、孙某、王某4积极参与聚众斗殴,造成一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均成立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均自愿认罪或表示接受判决,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双方系亲属关系,社区调查报告显示各被告人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一般,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或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2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某3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薛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朱某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王某4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赵庆庆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宁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学位,目前执业于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该所合伙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5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