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2日 3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薛某、朱某、孙某、王某4积极参与聚众斗殴,造成一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均成立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均自愿认罪或表示接受判决,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双方系亲属关系,社区调查报告显示各被告人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一般,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或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2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某3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薛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朱某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王某4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