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30日 7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某甲诉称,原告马某甲和被告满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于××××年××月××日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进行共同生活,并在沈丘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满某乙,自小孩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其娘家父母抚养照顾,原告与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二人经常生气、吵架,无法在一起生活,特别是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对原告及孩子向来不管不问。现在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两年之久。被告找到我们后,不愿意和原告离婚,后经我们与原告调节后,原告也原谅了被告,现在两人已经和好如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