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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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与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30日 7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某甲诉称,原告马某甲和被告满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于××××年××月××日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进行共同生活,并在沈丘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满某乙,自小孩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其娘家父母抚养照顾,原告与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二人经常生气、吵架,无法在一起生活,特别是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对原告及孩子向来不管不问。现在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两年之久。被告找到我们后,不愿意和原告离婚,后经我们与原告调节后,原告也原谅了被告,现在两人已经和好如初了。

赵庆庆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宁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学位,目前执业于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该所合伙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5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