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30日 7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5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焦某在微山县马坡镇居桥村村委会院里因琐事与居某1(男,52岁,微山具马坡镇居桥村村民)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厮打在一起,互相拳打脚踢,并抱在一起摔倒在地。期间,焦某用拳头捶打居某1面部三、四拳,双方致使其左侧上颌窦额突、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居某1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最后判决焦某人焦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居某1居龙恩赔偿医疗费15,152元、误工费3,238.4元、护理费1,320元、营养费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交通费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