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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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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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30日 7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5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焦某在微山县马坡镇居桥村村委会院里因琐事与居某1(男,52岁,微山具马坡镇居桥村村民)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厮打在一起,互相拳打脚踢,并抱在一起摔倒在地。期间,焦某用拳头捶打居某1面部三、四拳,双方致使其左侧上颌窦额突、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居某1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最后判决焦某人焦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居某1居龙恩赔偿医疗费15,152元、误工费3,238.4元、护理费1,320元、营养费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交通费1,200元。

赵庆庆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宁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学位,目前执业于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该所合伙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5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