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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30日 5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居住在被告的西面。2009年在建房时把院墙建在了原告的宅基上面。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标注的东西长为12.5米,现在实际只有11.2米,被告占用了原告大约1.3米的宅基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拆除院墙,但是被告均不予理睬。这个案子,律师去实地丈量了实际面积,形成了书面材料及影像资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隋凤华、华秀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停止侵权,拆除建造在原告赵峰宅基地上的院墙(部分为院墙,部分为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