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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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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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隋某华、华某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30日 5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居住在被告的西面。2009年在建房时把院墙建在了原告的宅基上面。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标注的东西长为12.5米,现在实际只有11.2米,被告占用了原告大约1.3米的宅基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拆除院墙,但是被告均不予理睬。这个案子,律师去实地丈量了实际面积,形成了书面材料及影像资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隋凤华、华秀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停止侵权,拆除建造在原告赵峰宅基地上的院墙(部分为院墙,部分为地基)。

赵庆庆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宁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学位,目前执业于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该所合伙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5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