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庆庆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9日 5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0月1日7时许,赵晋生驾驶晋B×××××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104由东向西行驶至微山县两城镇西山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公路的马宜英发生相撞,造成马宜英受伤,被送往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转入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2天,被告在原告住院后仅支付医疗费1700元。经微山县交警大队认定,赵晋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宜英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接到当事人委托后,我们立即对当事人现有的证据进行了整理分类,并计算出来应当赔偿的金额。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应当注意保存自己的的病历及花费依据,包括交通费的发票等证据,以备起诉赔偿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