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江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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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合伙人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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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跨5年之久的跨省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邱江霞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16日 5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基本案情:由邱XX代理的原告XX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7月签订《协助办理开立国内信用证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居间服务,而原告则需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服务费6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65,000元的服务费。但被告却迟迟未能为原告办理贷款,最终于20163月告知原告:贷款失败。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65,000元,但被告却拒绝退还。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预付的65000元费用。

2、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本案因双方签署的涉案合同中既约定了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又约定了还可交某仲裁委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此,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立案时,我方表示了上述依据,使本案得以顺利在上海法院受理,如此,作为接受代理的上海律师,则即使后面出庭达二次以上,但因为系上海,故也为我的委托人节省了至少几千的差旅费。

焦点二:由我方所代理的原告与被告公司间所签订的涉案的《协助办理开立国内信用证贷款》合同,是否理应定性为居间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的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我方主张: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仅为订约媒介,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合同关系之中。而本案中根据双方所签约的合同中的某条款,可得知本案被告实际就是起到的居间人的作用…….此辩点,虽然被告方一再狡辩,但最终也无法摆脱其居间的本质。

焦点三:对于原告预付的服务费65,000元,是否应该定性为居间费的一部分?如果是,则未促成项目成立,应以退还,若不定性为居间费,而是服务费,则要视被告是否已付出了相应的劳动而定。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方认为首先是不认同系服务费,其次,即使定性为服务费,其也完全没有付出相等值的劳动。

争议焦点四:双方是否有违约行为?我方认为对方理应按合同完成相应的职责,但却疏于审核,故应属违约;至于贷款项目最终没办下来,也是因作为原告供应商的上海某电气公司(第三方公司)的内部分立与合并所关联,但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我们认为被告实际已构成违约。

正是由于律师对争议焦点的准确把握与辩护,使得开庭辩论时,被告处于节节败退的境地,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最终得以如愿到了双方协商的45000元的退费及相应的减免诉讼费用。本案因案情先后跨度达5年之久,在具体的代理过程中,无论是我方需查阅的证据还是对方所补充的证据,达数千页,且还包括各方各面的电子邮件的查证、核对,可以说,这个案子无论是在诉讼策略的制定上,还是证据的疏理与往来邮件信息的比对上,都花费了代理律师的极大的精力与时间!然而,付出没有白费!


邱江霞合伙人律师,从事法律领域工作近20年,十五年以上(涉外)专利代理人执业经历,及法院工作经历,现为上海市知识产权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0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