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邱江霞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13日 6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共同犯罪案件。本律师代理其中的犯罪嫌疑人向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经过细致阅卷,以及根据数次与犯疑人会见所了解的案情发生的起因及具体细节,针对公诉人提出的:因向某致被害人王某面部及鼻部两处软组织挫伤而给出属于情节恶劣的公诉意见,本律指出:鼻部本为面部之内,故如一拳伤及对方的面部,由于鼻部为面部正中,故而势必会中,所以,其实为一个行为下不可避免的伤害结果,仍应按造成一次伤害为计,同时,罪犯向某具坦白情节,且为初犯,故建议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最后,公诉人当庭采纳了本律的辩护意见,最后,获得了法院仅判被告向某有期徒刑7个月的刑罚判决。当时被告向某已在看守所关押了4个月,因此,收到判决书时,其仅剩3个月的实际执行期。本案通过本律的积极沟通与辩护,为被告争取了最大的减免,且家属也表示了对律师办案结果的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