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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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

发布者:杨振忠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625人看过


近些年职务犯罪频发,关于职务犯罪中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有事职务犯罪中的热门犯罪,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某犯罪是贪污罪还是四分国有资产罪的分歧。事实上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在犯罪行为上等方面还是存在差异的。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以及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都可以按照贪污罪来定罪处罚

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罪都表现为多人共同实施的行为,犯罪对象都可以是国有资产,构成要件诸多相似,司法实践中很容易造成两罪的混淆。由于两罪在入罪、量刑方面的标准差别较大,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也不相同,准确区分二者的行为,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二者的界限标准,较综合的观点是:

1、在犯罪主体方面,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而共同贪污是自然人犯罪,是决策者为自己或极少数人非法谋取利益。

2、在行为方式方面,私分国有资产罪是由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

由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私分行为在本单位内而言是相对公开的,具有较大范围、较大程度的公开性; 而共同贪污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不为人知的方式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除行为人及其共同行为人之外,其他人并不知情,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与隐蔽性。

3、私分国有资产罪表现为单位多数员工甚至所有员工均实际分得财物,受益人员在数量上具有多数性,在构成上具有广泛性,实际受益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决策者或具体执行者等少人员;而共同贪污则是个人侵占行为,分取赃物人与贪污行为人是直接对应的,具有一致性。一言以蔽之,即取决于决策者所作的决定是否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所作决策者是基于其职务要求而做出整体的、涉他的决定,而非仅仅决定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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