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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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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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产权归属争议

发布者:杨振忠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415人看过


案例一:周伟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0789号】该院认为:本案中,为证明涉案房屋权属问题,实创公司提供了交纳首付款、房屋贷款、相关手续费的支票存根、发票、对账单等材料,且上述材料为原件,并盖有银行部门或其他收费部门的公章,原审法院基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正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诉争房屋的首付款、房屋贷款及相关手续费均由实创公司支付,且房屋交付后,由实创公司使用、出租、并交纳水电、物业费。基于上述事实查明,原审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实创公司,证据充分,实创公司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有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二:郑小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申字第02387号】该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郑小玲、许小军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其与许烁、朱萌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因此,一、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郑小玲、许小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郑小玲、许小军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第一款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高院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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