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230条之规定,出卖人在租赁期间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欲出卖租赁房屋,最好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将其欲出卖租赁房屋的事由通知给承租人。此通知义务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否则,承租人的优先权将受到分割,由此产生的损失,可以向出租人主张。
在司法实践中,在二手商品房买卖中常见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有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承租人确想购买诉争房屋,但诉争房屋的出卖人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或者其他原因并未通知承租人其欲将诉争房屋出售的意愿,承租人得知出卖人出售房屋后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二,承租人没有购买诉争的意思,因诉争房屋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反悔而与其恶意串通,由承租人出面主张优先购买权而达到使得诉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目的。
第三,承租人没有购买诉争房屋的意思,因同等交易条件下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有经与出卖人恶意串通充当“房托”角色,与房屋买受人恶意竞价抬高价买受人只有出价高于承租人时才可成交。
第四,虚假承租问题。有些房屋出卖人对合同反悔,与他人伪造虚假租赁合同,倒签日期,根据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而由虚假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通过此种方式达到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目的。
分析在二手商品房交易中,产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因素:第一,一些房屋出卖人法律知识欠缺,对《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不清楚。第二,一些房屋出卖人缺乏诚信意识,滥用法律。出卖人不愿履行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与承租人恶意串通,欲通过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而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让承租人帮助其与买受人竞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