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梗概:
薇薇与杨书经过爱情长跑8年,从校服到婚纱,所有人都认为他们是天造地设的一对儿。婚后,杨书努力工作数年,在单位可以独当一面。薇薇则在家专心照顾两个女儿。这样的生活,本是万般美好。
也许是生活的柴米油盐、也许是人性的百般多变、又或许是生理的天性使然……
杨书不负所望的出轨了,并打着大多数男人都会狡辩的借口:“压力太大,就是玩玩,以后再也不会了,再给我一次机会。”
薇薇想着十几年的感情的确不易,除了出轨,总体而言,杨书对她还是不错的。再想想自己也三十好几了,孩子都还小,任何一个男人都不可能向亲爹一样。自己也好多年没有工作了,如果贸然离婚,接下来该如何生活自己都不知道。
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薇薇还是原谅了杨书,要求杨书给她写一份保证书,大概内容如下:
如果以后男方再有出轨行为,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自愿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并补偿女方100万损害赔偿。
(以上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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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忠诚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
《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但《民法典》中并未设定违反的法律责任。其本质上是一个倡导性而非强制性的规定。
暂且不论出轨者道德上的背叛。法律是对人性的最低要求,出轨只是每个个体情感的变化,并不会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生活秩序。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法律一旦规定出轨的人不分或者少分财产,那么会造成怎样一种社会现象?“捉奸成风”
当然,《民法典》并未放任此类行为的过度发展,将比出轨更严重的重婚、同居规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同时,对于照顾家庭一方,给予了一定程度上的照顾。
2、保证书保证的就是忠诚
一旦一方写一份以出轨为前提的保证书,实施上就是一份忠诚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规定“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有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律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由此可见,忠诚协议实质上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本无法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
3、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一对一付费咨询,请加微信:15105147432)
因抚养权涉及到身份关系约定无效。
在诉讼过程中,子女的抚养权以子女的利益为着眼点。
4、比忠诚协议的更优选择
双方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可添加微信,协助草拟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本身就是一场豪赌,赌赢了就是一生,赌输了也只是一段。(一对一付费咨询,请加微信:15105147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