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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居住权的延伸

发布者:郁巧琴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571人看过

       上周在给一个朋友解答婚姻法问题时,在财产约定中涉及到一项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

那居住权是什么?需要我们注意什么?以及对我们日常生活会产生什么影响?

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是什么?

居住权:居住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享有地占有、使用的权利。简而言之,将房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确认了房屋居住的实际功能,一旦房屋上登记了居住权,即使房子属于你,转让亦受限。

注意什么?

1、居住权的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

2、居住权的设立需要登记,不登记不成立;

3、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

4、居住权只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转让的资格;

5、设立居住权的住宅无法出租;

6、居住权的期限可以是直至死亡。

影响什么?

1、购买房屋,特别是二手房时,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抵押等还需要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否则,即使拿到了房子,也没法住。

2、婚姻关系中,一方所有的房屋,可以通过设立有期限的居住权,避免诸多家庭矛盾;

3、亲子关系中,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避免后期转让等问题而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保障父母权益,可以对房屋设立永久居住权。

4、其他情况下,因交易各异,为保证一方权益,可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保证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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