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巧琴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疫情”背景下借款人能否引用“不可抗力”?

发布者:郁巧琴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13人看过

不可以!借款发生后,借款人应当履行的是还款义务,该义务系金钱债务,不存在客观上的履行不能,借款人可以灵活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履行还款义务。故借款人将“疫情”视为“不可抗力”而主张免除还款责任的,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无法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