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至2018年,石家庄市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与某车辆公司(以下简称“车辆公司”)签订多份购销合同。直至2018年7月份,车辆公司累计欠付商贸公司货款43万余元。黄景辉律师接受原告商贸公司的委托,向石家庄市栾城区法院起诉,要求车辆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2018年9月15日,栾城区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相应利息。
律师点评:本案为典型的连续买卖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联系买卖合同的立案及利息的认定存在争议。第一,从立案角度分析。黄律师办理的该起案件中,石家庄市栾平区法院将三个购销合同认定为一起案件,进行审判;在黄律师亲办的另外一起连续合同纠纷中,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要求一个合同立一个案件,需要分别受理、出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多与法院和法官沟通,为提高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争取立成一个案件。 第二,从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和利息的角度分析。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可按照合同主张,如未约定违约金,可在诉讼中起诉要求不超过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或者自欠款总金额确定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时止的利息。